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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从七方面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20 12:57  打印此页  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从七个方面加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表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关键在于做到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告知,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有人送达,司法解释对此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

 

    司法解释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七个方面分别是:

 

    明确规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份数及其他必要的诉讼材料,便利于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并返还给当事人,使申请再审时间、提交材料内容均有据可查;

 

    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

 

    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细化了对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