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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疗法”如何诊治“特殊群体执行难”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7-30 10:50  打印此页  关闭


  “当前,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成为影响法制权威和法院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解读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时,淋漓尽致地剖析了当前法院执行难的症状。

  最高法发文前后,本报记者正好在宁夏中卫市人民法院采访,了解到当地为破解“执行难”探索出来的一项新鲜做法----“中医疗法”。此疗法以“和谐执行”为理念,讲究执行艺术,采取“因案而异”的执行手段,成功破解了数十起“硬骨头案”。

  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考虑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新形势,这一崭新探索至少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要破解“执行难”这一陈年痼疾,最关键的或许是从执行理念到执行方法上的根本转变。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我为完成政府‘硬化村道’的规划,向银行贷款10万元,村委会没有钱,这么多年来,年年有法院的人来找,把人害臊得很。这一次,我总算拿掉了多年的‘愁帽子’。”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恩和镇朱台村,村支书江润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这样一席话。

  原来,多年前,恩和镇朱台村在进行乡村道路硬化改造时缺乏资金,身为村支书的江润林无奈,只好自己向银行贷款10万元,及时完成了硬化村道工程。江润林没想到这一“贷”给自己找来了麻烦----因为无法按时归还银行的贷款,他被银行诉至法院,并被判决归还贷款。

  法院的判决虽然下了,可江润林实在无法拿出这么大的一笔资金来归还欠款。

  执行难,最难执行的是骨头案中的“硬骨头案”。在宁夏中卫市,硬骨头案莫过于“私贷公用”案件。

  中卫市法院去年的统计显示,该市两级法院涉及行政执行的案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50%以上。这些历史积案形成于1996年至2001年,大多是因为地方财政紧张、经费有限,由村干部以个人名义贷款归村委会使用完成建设,从而形成的债务。


  逼出来的“中医疗法”

“私贷公用”案件毕竟是为了公用,让私人还不合情理,让公家还于法无据;中卫法院大胆提出让各方承担把矛盾化解掉的做法,就像中医疗法,让周围的肌肉组织分别吸收,积块就会散掉

  “私贷公用”案件缘何难执行?法官列出两条原因:其一,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委会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二,涉村案件中,村干部贷款是为了公用,让私人还不合情理,让公家还于法无据。

  那么,对于“私贷公用”案件的执行,难道真的“无计可施”了吗?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是,法院执行难,理由或许有一千条。但是,千方百计执结案件是人民法院不可推脱的责任,这个时候,需要的是“提高执行智慧和艺术”。

  “中医疗法”----这一新鲜的破解之道,就是这样被“逼”出来的。

  中卫市中级法院院长乔生彪亲自找各方调解,并提出了解决方案:银行要先做出让利,利息和罚息全部减免,对债务也要适当少收;政府及有关部门拿大头,毕竟是公用;个人也出一点。

  这个方案得到了各方的认可。

  近日,此案顺利执结,村支书江润林自己还了1万元,剩余的9万元,中宁县政府承担60%,银行让利40%。各方均表示满意。

  更让乔生彪高兴的是,这一方案不仅解决了这起拖了10余年的欠款执行案,还解决了中卫市近年来的10余件同样性质的“硬骨头案”。

  “从这一类案子看,欠钱都是为了公家好,各方承担,把矛盾化解掉,就像中医疗法,让周围的肌肉组织分别吸收,积块就会散掉。”乔生彪对记者说,“我们不能搞‘砸锅卖铁’式的执行到位,更不能让村干部流汗又流泪。这就需要我们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想尽各种办法实现‘和谐执行’。”

  内外因造就“执行难”

  从外因看,执行义务人诚信意识缺失,相关协助机构配合不够,特殊群体执行不了或难以执行;从内因看,执行人员正确适用法律能力相对不足,程序还不够规范,实施处罚的力度也偏轻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院执行工作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法院自身面对的难点问题。全国各级法院可谓是想尽了各种办法,但是,法院执行工作仍旧面临着较大的压力,执行问题依然是难解之题。

  近年来,宁夏中卫市中级法院也一直在探索,希望能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剂良方”。

  中卫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段时间以来,该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呈现出7个特点:

  涉案标的额大,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

  被执行人是企事业法人、行政部门的比例较大,占到75%;

  案件执行难度大、干扰多;

  案件执行期间长,很少有案件能够在短时间内一次执结;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比例低;

  被执行人难找,很多案件当事人欠债后一走了之,案件无法执行;

  一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双方矛盾较为激化。

  经过分析,法官们认为,从外因看,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表现为:执行义务人诚信意识缺失,自动履行率普遍不高;不少被执行人的经济能力比较差,无力履行或逃避履行、抗拒执行;执行实施过程中,相关协助机构配合不够,对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特殊群体执行不了或难以执行;从内因来看,主要是执行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相对不足,执行程序还不够规范;对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结果的被执行人实施处罚的力度欠缺或偏轻。

  “和谐执行”因案而异

对于因身份特殊而执行不了的被执行人,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督促执行;对人情干扰案,提级、交叉执行;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尽最大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

  古语说,“捉得病根,对症下药”。中卫市中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倪兰向记者介绍说,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他们以“和谐执行”为理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方法。

  自去年以来,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一些企业甚至被迫停产,企业的偿债能力非常有限。法院在执行涉企案件时,查封的财产一般都是企业的生产设备或原料,如果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势必将这些企业逼入绝境。企业一旦停产,不仅无法偿还外欠债务,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针对此类案件,中卫中院采取“企业先付一部分,银行等债权人多等一阵子,保住企业生产发展后劲儿逐步还款”的办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在执行宁夏鑫力源煤业有限公司、阿拉善银旗矿冶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考虑到涉案标的额上千万元、有十几名申请人、财产变现困难,强制拍卖企业财产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执行法官先后协调了八十多次,最终促使多方达成协议,债权全部得以实现,企业得以继续生产。

  在被执行人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身份特殊,关系复杂,执行法官在执行时顾虑重重,难以下手。此类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一些人甚至对法官表示,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履行法院判决,凭什么让他们履行?

  分析此类案件的危害后,中卫中院主动与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联系,共同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讲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要承担的党纪、政纪责任。通过此种督促方式,有几十名被执行人先后履行了义务。

  对于因地方部门和人情干扰而未执结的案件,中卫中院开出的“药方”是“提级、交叉执行”。

  中卫中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各基层法院有125件积案是涉及当地公职人员及私企老板的,基层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时受到的人情干扰严重,阻力大,难以下手。鉴于此,中卫中院提出开展提级、交叉执行:将各基层法院的15件疑难复杂案件由中院提级执行,基层法院的部分案件互相交叉执行。提级、交叉执行开始后,一些被执行人面对陌生的执行人员,无处说情、无处找人,只好履行义务。

  中卫全市两级法院有30%的未结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这些案件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最难啃的“骨头”,也是申请人对执行工作不满意较多的案子。

  对此类案件,执行人员走访当事人邻居亲朋,耐心给被执行人家属和申请人做工作,采取“申请人让一点,被执行人亲属出一点”的办法逐案化解。

  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卫市两级法院执结的案件中,以和谐方式执结的案件占65%,案件执结率大幅度上升。其中,仅2008年,中卫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737件,执结2116件,执结率77.3%,执结金额2亿元。

  “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手段带有强制性,但从多年执行工作的实践来看,仅仅把强制措施作为执行手段的观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违背。尽量以和谐的手段去执结更多的案件,强制措施作为不得已的手段运用,更容易让申请人、被执行人、党政部门、社会各界群众接受。”乔生彪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