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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北京首例中介倒卖人体器官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4-19 10:37  打印此页  关闭

当前,社会上非法倒卖人体器官的黑中介屡见不鲜,他们多以网络为平台,发布大量"小广告"散步收购信息,低价收购后再以高价卖给需要移植的患者,赚取巨额差价。日前北京首例中介倒卖人体器官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今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以案说法,剖析倒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犯罪特征,以引起大家的警惕。

  案情回放:

4月15日(周四)上午10时,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刘某及其中介公司非法经营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男,26岁,初中文化,农民)伙同杨某(男,25岁,初中文化,农民)等3人,在北京、河南招募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并于2009年5月13日在海淀区某医院居间介绍供体杨刚(化名)与患者谢先生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收取谢先生人民币15万元。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当中。

  律师说法:

  收购人体器官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被告人将如何量刑?最高能判多少年?

  刑法专家、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唐红新表示,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有两个要件:一是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后果。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量化标准,故行为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实际上是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二是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即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收购人体器官进而转卖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经营行为,其与一般经营行为的区别在于经营的商品是人体器官。而人体器官在我国是禁止买卖的。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条对器官买卖做了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因此,本案中的中介头目刘某和他的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买卖器官的规定,属于非法经营。

  关于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最高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卖肝卖肾的供体是否会因为收入不合法,而致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器官买卖在民事上属于买卖合同调整的范畴,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禁止器官买卖,因此器官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为法律所禁止。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器官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器官提供者也就不能依靠买卖合同保障自己权益。

  由于我国存在众多经济困难的器官捐献者,建议国家建立"捐助者援助基金"或其他保障性机制,为经济困难的捐献者提供一定额度的补偿金以及有关的医疗保障等,使器官捐献者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