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3亿收取3000万顾问费
两年前,河北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地产)就其公司开发的“都市温泉花园”项目3亿元贷款问题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协议。国大地产在得到该3亿元贷款后,应该分行要求支付了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
一年前,国大地产以“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民生银行总行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民生银行返还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到如今,虽然该案件因管辖权争议还未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但银行发放贷款收取巨额财务顾问费是否“贷款潜规则”却引发诸多质疑。
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引发官司
据悉,2008年3月27日,石家庄国大地产就其开发的“都市温泉花园”项目所需3亿元贷款一事,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国大地产向民生银行借款3亿元人民币,为期3年,借款利率为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对于项目后续开发可能存在的资金需要,乙方将通过采取组织银团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再向甲方提供总计8.55亿元的融资安排,以满足项目的开发建设需要。”
同年5月12日,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将3亿元打入由该分行监管的国大地产账户。在收到该款项的次日,国大地产应该分行要求支付了财务顾问费3000万元。6月底,民生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向国大地产开具了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发票。
而正是这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成为日后国大地产起诉民生银行的诉由。
2009年4月,国大地产以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及民生银行总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为由,一纸诉状将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作为第一被告、民生银行总行作为第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民生银行总行返还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国大地产诉讼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晓龙告诉记者,截至国大地产起诉前,民生银行并未提供所谓“财务顾问服务”,因而其理应返还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
既然国大地产并不认可这笔30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当初又为何积极支付?
对此,石家庄国大集团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助理傅黎音给出了解释:该公司“都市温泉花园”房地产项目开发期间,民生银行曾承诺可为该项目提供8.55亿元贷款,先向其公司公司发放了3亿元贷款用于该公司归还其他银行的贷款,而提供这笔3亿元贷款的条件是需要支付正常利息之外的3000万元费用。傅黎音说,按照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的说法,“他们要收一笔中间业务费用,给国大地产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傅黎音称,此后民生银行没有为国大地产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也未向国大地产提供后续贷款。民生银行的背信弃义行为使原本一个好端端的房地产项目几乎陷入绝境,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09年春节前夕,大批农民工围堵该公司和国大集团索要工程款,给公司的信誉造成严重影响。而国大地产之所以在时隔近一年后才提起诉讼?是因为起诉之前,民生银行方面曾与国大地产有过几次协商,银行提出利息减免、无息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多种方式,但考虑到诉讼时效,国大地产最终还是决定走诉讼途径。
管辖权争夺各有说辞
据了解,2009年4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不久,民生银行方面拿出一份《融资与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下称《顾问协议》)并提出,该《顾问协议》中有争议解决及选择管辖条款,该条款明确约定,诉讼发生时由北京法院管辖。
2009年10月,石家庄中院作出(2009)石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以“协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协议中的约定管辖不适用本案”为由,驳回了民生银行的管辖异议。
民生银行不服此裁定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而该《顾问协议》的真实性成为审理的焦点。
国大地产提出,这份签订双方分别为民生银行总行、国大地产的《顾问协议》不真实有四条理由。
一是该《顾问协议》无签署时间,二是该《顾问协议》无骑缝章,三是民生银行不能提供签订该《顾问协议》授权委托书,四是该《顾问协议》无任何法律效力。
2008年以来国大地产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均在签署前向民生银行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而该《顾问协议》并无授权委托书。
另据透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大地产在2009年7月20日和7月30日先后两次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监会)递交《关于民生银行违法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情况介绍与分析》和《关于民生银行违法收取财务顾问费相关事项的二次报告》。在报告中,国大地产称,自己支付3000万元是“被迫”的,希望银监会对民生银行此项行为予以调查和纠正。
是“融资服务费”还是“财务顾问费”?
据了解,民生银行提供的这份《顾问协议》,其主要内容就是民生银行为国大地产融资3亿元,后者向前者支付3000万元融资服务费一事。而民生银行方开据的却是由天津税务机关代开、收款人为民生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的3000万元财务顾问费的发票。
那么,融资服务费与财务顾问费是否同一概念?或者说是同一种收费两个叫法?一位银行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中间业务管理规定,财务顾问费与融资服务费是两种不同的业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他进一步解释,退一步说,即使将银行收取的是“融资服务费”还是“财务顾问费”一事“模糊”不提,单就该《顾问协议》来看,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向国大地产提供的3亿元贷款属自营贷款,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自营贷款除了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月18日上午,记者就相关问题联系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行长王家智,王家智明确答复称,3亿元贷款一事与石家庄分行没有任何关系,该贷款是民生银行总行向国大地产提供,所收取的3000万财务顾问费也与分行无关,分行只是提供相应服务,有关情况记者可向总行投资银行部了解。至于为何与国大地产签订3亿元《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甲方均为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王行长表示,只是为了方便开户等服务需要。
河北省银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18日上午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对国大地产起诉民生银行一案十分重视,对于有媒体就该案作出的有关“贷款门”等报道表示关注。对于记者提出的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将向有关领导请示后答复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