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我丈夫老吴在工作时因病提前离开岗位,去医院途中死亡,前后时间加起来不超过5小时,但公司不为他申报工伤。”宋女士向本报反映,她自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未获批准。起诉至法院,也判决劳动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没错。
事 由
看病改做他事
中途发病死亡
老吴近三年来一直在公司值夜班,其上午的交接班时间是8点。去年11月28日凌晨3点,值班经理苏某看他脸色不好让他休息,他说不用。早上7点,经苏某同意,在老刘陪同下老吴提前30分钟下班前往医院检查。
快到医院时,老吴告诉老刘:“我这心脏病是老毛病了,时好时坏。咱俩顺道到农贸市场上买些东西,然后到医院开药。”老刘陪他到市场买完东西,又各自买一碗早饭,坐在饭店里吃。
在吃饭过程中,老吴突然手捂胸部痛苦不堪,一会便晕厥倒地。120急救人员赶到,抢救1个小时后,宣告老吴死亡。
劳动部门
不符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未果
医生诊断老吴的死因为心脏猝死。“从老吴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到其死亡,前后时间加起来不过4小时45分钟。”宋女士说:“公司为老吴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宋女士递交相关资料后,劳动部门认定:老吴虽在当班时间感到身体不适,但他是在吃早餐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
因此,她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时空延续中断
不属岗位发病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老吴的死亡酷似相关法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终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宋女士认为,老吴在就诊途中改道去市场买东西应视为原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续,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认为其看法有片面性。
陈律师说,老吴在去医院就诊途中改变了方向等过程不仅导致原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中断,还隐含另外一种风险,即老吴因病去医院就诊是有紧迫性的,其中途不该改做其他事情。如果改做其他事情,一是表明原病情危急的消失,二是做其他事情也可能导致其死亡。综合这些因素,在工作时间、场所无延续的情况下,认定老吴属于工作既无事实上的依据,也无法律上的依据。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