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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婚”并不等于免除法定义务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08-09 08:55  打印此页  关闭

    编前语:说起“裸婚”,大家已经不陌生,它是指结婚双方不买房、不买车、不办婚礼、不度蜜月、不买婚戒,甚至连请双方父母吃饭都免了的一种最简单的结婚形式。但不少“裸婚”的小两口或者准备“裸婚”的人对其理解存在误区,认为选择“裸婚”,个人财产不受影响、也不会增加任何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如果选择了“裸婚”结合,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并不免除,夫妻双方仍应担负起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私房钱”,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 例】 赵平和李菲恋爱两年后,由于彼此的打工收入仅够糊口,最终不得不于2008年2月8日选择了“裸婚”。

  此后不久,李菲因“跳槽”到另一家公司,收入有所改善,出于为日后着想,便悄悄地存起了私房钱。2011年1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时,赵平偶然得知李菲有3万元私房钱后遂要求分割,但被李菲拒绝,理由是结婚时为“裸婚”,婚后的生活开支也没有比赵平出得少,私房钱是自己高于赵平部分的“节余”,当然与赵平无关。

  【点 评】 本案私房钱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私房钱是李菲工资中的一部分,双方又未曾约定该款归李菲个人,决定了只能归夫妻共同所有,李菲以“裸婚”、独自“节余”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经营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案 例】 2008年8月30日,因低收入而无法获取房、车、钻戒的钟丘山与刘爱玲,只是照了张结婚照、领了一纸结婚证,就算是把婚结了。这实际上也就是典型的“裸婚”。随后,两人为稳定生活,由刘爱玲出面东拼西凑借了5万元现金,开了一家小卖部。可由于经营不善,至2011年2月,不仅5万元钱亏了个精光,双方的夫妻关系也走到了尽头。对于借款,钟丘山认为是刘爱玲所借,与自己无关,自己来时“裸”的,去时也应该是“裸”的。

  【点 评】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本案用于共同经营的5万元借款明显当属其列。对此类债务的处理,《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4条也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钟丘山不能“裸”来“裸”去。

  一方患病,另一方应当扶养

  【案 例】邱俊和冯琪是在2008年10月6日“裸婚”的。可仅过了两个月,冯琪即因交通事故被汽车压断了双腿。由于对方已经逃逸,公安交警部门又是侦破未果,医疗费用也就只能自己承担。夫妻俩仅有的一些积蓄很快被花光后,邱俊起初还能积极筹措医疗费用,后来见缺口较大,且觉得一人赚钱两人花实在亏了自己,便渐渐对冯琪不闻不问。在他看来,反正两人是“裸婚”,自己不想从冯琪处得到什么好处,冯琪自然也不能把自己怎么着。

  【点 评】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扶养,主要是指夫妻在生活中具有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或暂时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如因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患病等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生活上的帮助。

  就本案而言,“裸婚”并不能否定邱俊和冯琪之间的夫妻关系,否定彼此的扶养义务。故在冯琪双腿被压断、无法自理生活、急需医治的情况下,邱俊不能逃避责任。

  生下子女,就应承担抚养费用

  【案例】 2009年11月3日,杨锐和钟芳“裸婚”后,由于经济拮据,双方曾约定短期内不要子女。可由于意外,钟芳还是怀孕了。对此,杨锐提出不想要这个孩子。但钟芳担心会因此造成日后不育,遂坚持将男孩生了下来。

  起初,钟芳尚能以自己的积蓄抚养男孩,后因实在难于为继,便要求杨锐承担一些生活费用,但被杨锐拒绝,理由是“裸婚”具有“AA制”性质,钟芳强行生下孩子违背了自己意愿,只能由其个人担责。

  【点 评】《婚姻法》 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则指出:“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由于杨锐和钟芳之间的“裸婚”、钟芳违反杨锐意愿生育,均不能改变杨锐与男孩的父子关系,不能否定杨锐的抚养义务,决定了杨锐不管怎样都应承担男孩的生活费用等。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