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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又闪离 彩礼怎么办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09-02 10:11  打印此页  关闭

    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的阿添经人介绍,与阿巧认识不久便送上彩礼定下姻缘,登记结婚。数月后因无感情基础产生摩擦,阿巧离家出走。阿添遂将阿巧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阿巧退还彩礼7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阿巧退还7万元彩礼。阿巧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离婚原判,改判阿巧退还阿添彩礼3万元。

  2010年1月,阿添与阿巧经人介绍认识后交往,当年3月阿添与亲友和媒人携带彩礼7万元到阿巧家订婚。两人于3月14日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一直未举办婚礼。之后阿巧断断续续居住在阿添家里,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逐渐产生矛盾。2010年10月1日,阿巧离家出走,不知所踪。2010年底,阿添将阿巧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阿巧离婚,并判阿巧退还全部彩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礼。二人从登记结婚至2010年10月1日不到7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考虑阿添给付彩礼的数额较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从尊重本地区民间习俗出发,判决二人离婚,阿巧应将7万元彩礼全额返还给阿添。

  一审判决后,阿巧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称,其与阿添登记结婚后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入阿添处,已经成为当地常住居民。原审以双方未举办婚礼为由,认定双方确未共同生活,进而判决其返还7万元讼争款项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阿添返还7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厦门中院审理查明,阿巧在二审期间确认,阿添送来的7万元彩礼,其中1万多元已用于请客,3万多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另外其出走花了1万多元。由此可见,阿巧在收取彩礼后并非将彩礼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双方的结婚事项,阿添要求阿巧返还全部彩礼的理由并不充分。但是,7万元的彩礼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仍属金额较大的开支,鉴于二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彼此间并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匆忙成婚,且婚后不久即分居,双方婚姻的存续期间较短,本着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并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厦门中院作出维持二人离婚原判,改判阿巧返还部分彩礼3万元。

  ■连线法官■

  彩礼处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彩礼的处置及金额问题,厦门中院民一庭法官张南日介绍,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也是结婚过程中家庭的一项重大开支。对于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而言,彩礼的返还问题容易成为离婚时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二)、(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彩礼的返还问题作了初步的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婚姻的情况和离婚的理由千差万别,仅凭有限的司法解释并不足以涵盖全部的案件情况。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很快女方就以感情不和为由离家出走,进而导致离婚,此时无论判决返还全部彩礼或无须返还彩礼都不一定合适。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的问题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案情予以细化。除了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外,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一)彩礼的实际用途;(二)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三)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实际判决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以使得判决更贴近实际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记者观察■

  民俗适用切忌生搬硬套

  在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习惯、风俗的采用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一般也将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尊重各地历史形成的风俗习惯,是法院定纷止争、公正审判的重要裁判方法。

  但对于风俗习惯的认定和采纳,应当至少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普遍性,即风俗习惯在特定范围内被群众普遍认可和接受;二是合法性,即风俗习惯不能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三是现实可行性,即原有的风俗习惯在当今社会生活条件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采性。

  在本案中,一审将“双方当事人尚未举办婚礼,按照习俗不认为已经结婚可以共同生活”作为认定事实的一部分和判决的参考依据是不妥的。我国婚姻法将结婚登记作为法定婚姻的形式要件由来已久,婚姻法将法定登记作为缔结合法婚姻的唯一形式。在此情况下,继续将部分村民认为的“没有举办婚礼,不认为已经结婚”作为风俗予以采纳既不合法,也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