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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别让投保人雾里看花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11-04 15:30  打印此页  关闭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动辄以属于免责条款为由要求免责,这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是否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就都能免责呢?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保险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由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因投保人不熟悉相关法律,放弃刑事立案,无法证明其车辆发生了盗抢事件,其修车费用未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放弃立案埋下隐患

  偷车贼瞄上张某停在小区内的轿车,趁张某上楼的空当撬开了车锁。由于没有车钥匙,偷车贼采取连接电线打火的方式发动了汽车。看到有人走了过来,偷车贼弃车而逃。张某发现车锁被撬赶紧向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看到汽车的车锁损坏、车辆方向盘下的点火开关外壳脱落、部分线路外露。民警向张某询问情况后,张某认为反正车也没丢,还上了保险,不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于是,张某随民警一起回到派出所做笔录,明确表示放弃立案,找保险公司索赔。当日,派出所向张某出具了车辆点火系统被破坏的证明。之后,张某到4S店修理车辆的锁芯花费1000余元。张某想起自己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等险种,遂致电保险理赔人员,要求按照车辆盗抢险条款赔付损失,结果却被告知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张某难以理解,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中该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车锁费1000余元。

  是否免责引发争议

  案件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的车锁被撬了,车门已经被打开,民警也出了现场,这就该是一起机动车被盗抢案件。

  保险公司则认为,车锁被损坏未必就是机动车被盗抢案件,公安机关并未进行立案,这不属于机动车被盗抢案件。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也说法不一。

  张某称,其在买车时按照4S店要求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4S店的工作人员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事儿,更不知道还有免责条款这回事儿。

  保险公司则称,工作人员给张某的保险单中重要提示一栏中写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保单后附的免责条款中,列明非全车遭盗抢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承办法官特意走访了出现场的民警,该民警说:“刑事立案需要根据现场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虽然现场发现车辆的点火系统被破坏,但由于张某自愿放弃立案,只要求出具证明,派出所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现场鉴定、甄别工作,所以无从判断该事件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经过审理,朝阳区法院依法判决:由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张某放弃刑事立案,无法证明其车辆发生了盗抢事件,其修理车锁的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问题与对策

  规范免责说明势在必行

  “保险行业内普遍存在的对免责条款不规范说明的现象,使保险公司频频涉诉,长此以往必然对保险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朝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

  目前,有的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促使他人购买保险,极力夸大保险保障功能,避而不谈保险隐含的风险、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有的保险公司则图省事,在给投保人的保险单中对免责条款均以“重要提示”的形式代替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已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但未留存送达保险条款的相关凭证。还有的保险公司竟然连保险条款都不给投保人,更别提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了。

  以上这些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进行明确说明的做法,将直接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结果。那么如何让免责条款真的免责?朝阳区法院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时间,应当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

  其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形式,应当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的,应当保存有投保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证据,以口头形式进行解释的,应当保存经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同意进行录音或录像的视听资料证据。

  再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内容,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进行解释,可以以批注、举例、问答试卷等形式并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最后,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后果,应当达到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

  此外,为根治保险行业中对免责条款不规范说明这一“顽症”,朝阳区法院法官还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搭建社会各界与保险行业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一,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导保险公司正确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严格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确保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仅进行明确说明,还要说明到位、释义清楚、告知后果、留存证据。

  第二,建议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院生效判决的内容,改变以重要提示方式代替履行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做法。对保险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其改变现有的操作模式,对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未及时保存相关资料的,提示其注意保留证据。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管理,督促各保险公司查找管理漏洞并针对不规范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建议各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其保险推广、说明合同条款、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收费、制单等从业行为,尤其是保险从业人员在向他人进行保险推介时,应当全面介绍合同条款,杜绝夸大保险范围、避重就轻讲解免责条款的情况,以避免因保险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引发纠纷。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