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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已经公证再提要求为时已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12-06 10:0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回放——

  李老先生夫妇有两子一女。二老原本想与女儿安度晚年,将位于通州区的房子赠与女儿李女士,并办理了公证,但之后发现女儿对他们经常不闻不问。于是二老反悔,不想给女儿过户。李女士于是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位于通州区的房屋归其所有。

  诉讼中,李老先生夫妇表示当初之所以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李女士系由于其曾承诺为父母养老送终,但赠与公证办理后,她不仅未遵守其承诺,而且对二老不闻不问,故二人提出撤销该赠与公证。

  李女士表示其从未承诺过为父母养老送终,且其一直在履行身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但因李老先生、林老太尚有其他子女,故其并未负担二老的全部生活开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先生夫妇经公证将诉争房屋赠与女儿李女士,李女士亦通过公证接受了该赠与,该赠与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公证书》至今并未被撤销。李老先生夫妇虽坚持称将诉争房屋赠与李女士的前提为李女士需为二人养老送终,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

  律师说法——

  马律师评析认为: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均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可以附义务,义务没有实现的,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李老先生夫妇虽坚持自己的赠与是以李女士承担赡养义务为前提,但并未写进赠与书,也就是说,该赠与是无偿赠与。在此,马律师提醒,赠与时须谨慎,如附义务须提前写明,否则就会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午报记者博雅)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