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购物积分卡是商家常见的促销方式,积分累积到一定数额,可以兑换礼品或折合现金购物。如果积分被计入他人积分卡,并且对方已用积分兑换现金消费了,该怎么办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积分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不当得利人返还同等数额现金。
2008年,某服饰公司在乌鲁木齐市一家百货大楼经销某品牌男装。2008年8月12日,田某应聘担任该店店长一职。田某任职期间,服饰公司总经理潘某将其为服饰公司办理的百货大楼VIP积分卡交给田某持有。同年10月17日、11月1日,服饰公司分别与新疆两家公司签订《团体制装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购买方享受优惠团购消费后,团购积分转给服饰公司。之后不久,两家公司在百货大楼团购了服饰公司价值309600元的制服。
2010年年底,潘某用服饰公司的百货大楼VIP积分卡为公司购物时,发现卡上没有这两家公司的积分,于是她便找田某核实,田某称不知情。最终,百货大楼查明,市民马某持购物小票将团购制服的232790分积分计入自己的积分卡,并于2008年12月使用该积分在百货大楼兑换消费8001.2元。而马某就是田某的丈夫。
潘某与田某、马某协商返还该积分消费款时,遭到拒绝。2011年2月,服饰公司将田某夫妻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田某、马某返还服饰公司8001.2元。田某、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中院对此案终审后,驳回田某、马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释法
侵占积分属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销售价值30万余元的服装,消费者已经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积分转给服饰公司,据此,服饰公司应当获得百货大楼兑换的相应积分,而田某、马某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该积分后,造成服饰公司积分受损,现积分已经由田某、马某兑换消费8001.2元,故服饰公司有权要求田某、马某返还积分兑换的现金,法院判决田某、马某返还服饰公司8001.2元。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服饰公司与消费者按照合同及协议约定销售价值30万余元的服装,消费者将商场给予的积分转给服饰公司。而田某、马某将服饰公司获得的商场积分据为己有,从而获得8001.2元的利益,属不当得利,应将该款返还给服饰公司。
来源: 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