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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促销遭伤害该如何维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4-17 14:58  打印此页  关闭

    当下,一些超市、连锁店等商家为扩大影响力,以优惠、免费、赠送等方式引诱消费者参与其促销活动。有的老年人禁不住诱惑参与促销,可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商家却往往以“责任自负”等理由推脱责任。那么在参与促销活动时,如果遭遇伤害,责任究竟该如何区分呢?

  排队晕倒摔骨折 超市有错应担责

  周老伯参与某超市迁址重新开业优惠购物活动。因购物顾客过多,结算收银台过少,他等待了20多分钟后突然晕倒,左脚摔伤骨折。事后得知,超市面积近6000平方米,本来有20多个收银台,可只开了10几个,而且排队中,不停地有顾客插队也无人管,导致周老伯排队时间被大大延长。事后,他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市以其是病倒为由拒绝。

  评析:超市存在两个方面的过错:一是收银台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依照《超市购物环境标准》的要求,超市要根据卖场的面积和客流量设置收银台数量。本案中,超市面积较大,根据相关规定收银台要开放20多个。如今,收银台开放数目达不到应有标准,属于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与过错。

  二是服务质量不达标,当有消费者乱插队,侵害其他消费者利益时,超市负有维持秩序义务,若是不管不问就是未尽安全管理上的责任。因此,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抢购被挤倒踩伤 未尽义务担全责

  某超市3周年庆典日有多重大礼相送。上午9时超市开门的一瞬间,数百名顾客蜂拥而入,几名保安根本无法维持秩序。58岁的刘阿姨不慎摔倒,遭踩踏致腰部骨折,花去医疗费等2.3万余元。超市以谁踩伤谁担责为由,只同意象征性地补偿3000元。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超市对顾客过多可能发生拥挤、踩踏问题应有所预见并加以防范,却仅仅安排几名保安维持秩序,显然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因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未有过错的,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超市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参加跳绳却猝死 提示不明也担责

  某饮品公司推出一种新型果粒饮料。为扩大新品知名度,举办“送饮料、送健康”活动。凡参加跳绳跳100下者获饮料一瓶,200下获饮料一箱(10瓶)。65岁的康姨尽管身体偏胖,也照样参加了跳绳活动,当她跳到89下时,因体力不支突然倒地,待半个小时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上显示:剧烈运动造成心脏缺氧而急促死亡。饮品公司以康姨自愿参加为由,拒绝赔偿。

  评析:康姨明知自己身体偏胖却盲目自信,参与超负荷剧烈运动引发危险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饮品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方,对老年人如此剧烈活动可能引发危险后果,未设置不宜参加活动人群提示;未要求老年参加者提供体检健康证明;对可能引发的危险未有必要的急救措施,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