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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被告改口律师进退两难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4-27 09:47  打印此页  关闭

    内容摘要: 在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杨焕周、杨光军是否犯罪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她说,公诉机关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杨焕周和杨光军进行指控,但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煤炭法》。

  庭审现场上演戏剧性一幕

  被告改口,律师进退两难

  金黔在线讯 继4月18日首次开庭之后,昨日凯里市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凯里炉山煤矿矿务人员杨焕周、杨光军涉嫌非法采矿一案。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当初供认有罪的杨光军突然改口称自己“只是犯错”,与其辩护人的“有罪”观点发生冲突。

  庭审焦点,适用哪部法律?

 


  在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杨焕周、杨光军是否犯罪等问题展开了辩论。

  公诉人说,根据已掌握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杨焕周、杨光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予惩罚。公诉人还认为,纵观全案,杨焕周和杨光军应是共同犯罪,他们都是本案的主犯。

  与首次庭审一样,杨焕周的辩护人坚称杨焕周并未犯罪。首先,杨焕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采矿的故意,他向当地政府交纳了1万元的协调费,也给采矿点所在的村委会交纳了一定的现金,可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他采矿的行为是知晓的;其次,公诉机关指控杨焕周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只有省国土资源厅出示的一份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认定杨焕周、杨光军的行为造成煤炭损失量为378.99吨,损失价值为13.7万余元。

  “这份报告有很严重的问题,凭借它就判定一个人有罪,那太荒唐。”杨焕周的辩护人说,一方面,报告中出现的煤炭损失量等数据是估算(报告行文中出现“估算”等词汇)出来的,不真实,不客观;另一方面,鉴定报告中使用了不符合规定的计算方法,导致得出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极大差异。

  这位辩护人还质疑公诉机关“适用法律不当”。

  她说,公诉机关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杨焕周和杨光军进行指控,但根据法律适用原则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煤炭法》。《煤炭法》的颁布时间比《矿产资源法》要晚,属于“后法”,又因为它是专门协调煤矿资源开采、利用等关系的法律,是“特别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于《煤炭法》,而不是《矿产资源法》。

  这位辩护人说,“擅自采矿的情形,在《煤炭法》中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该辩护人还认为杨焕周等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他们并没有把采出来的煤炭卖到国外,而是作为电煤上交给了国家,并没有让国家蒙受损失,这样的行为有罪吗?”这位辩护人说。

  被告改口,否认自己有罪

  辩论中,公诉人提到,杨光军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在庭审中主动供认自己有罪,根据这些表现,可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的发言完毕,法官要求杨焕周和杨光军自我辩护。结果杨光军突然“改口”。

  在4月18日当天的庭审中,杨光军曾当庭认罪,而这时,他改口称自己仅仅是“犯错”。

  “公诉人才为你讲好话,你现在又不认罪了。”法官颇为不满,对其进行严正警告,并反复询问这是不是杨光军最后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对法官的提醒,杨光军仍反复称自己“只是犯错”。他的辩护人见状插话表示要为他辩护,但遭到法官的拒绝。

  “这个时候,我要让他自我辩护。”法官非常严肃地说。最终,杨光军的回答仍然是“只是犯错”。

  由于杨光军坚持己见,为其做有罪辩护的辩护人显得有些被动。在该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特意对杨光军作出了“特别说明”:我为你作的是有罪辩护,你既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犯错,那还需要我为你发表有罪的辩护意见吗?

  杨光军略加思索后要求这位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该辩护人说,他认为杨光军是有罪的,不过,在本案中,杨光军应该只是从犯,公诉人把他列为本案主犯显然是不正确的。此外,他还认为杨光军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23日下午4时许,庭审结束,法官宣布此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