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那10个不同寻常的日夜,22名律师代表和委员依旧是最高议政殿堂一道亮丽风景。在任期的最后一年,他们携手进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最后冲刺阶段。
这个有着法律职业背景的群体,对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情状的了解,如同最先感知春江水暖的鸭群。于是,修改或创制规则,成为他们共同的职责。
随着5年履职岁月中的花开花落,他们的议案和提案,有些已经变成改变我们生活的“法律果实”;有的正在潜移默化地发生着作用;还有一些变革,如一粒粒植入土壤的良种,破土而出,只待时日。
律师这个群体参政议政,注定会在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中留痕。
人权入《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官员财产公开,在律师代表和委员的执著推动之下,改变的阳光开始照进现实。
1 把脉立法,律师代表的“生产力”
8年无罪辩护受阻后的议案
出镜代表:迟夙生
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结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听闻这一讯息后,迟夙生露出了难得一见的笑颜,“我的议案被采纳啦!人权入《刑诉法》啦!”这是她最引以为豪的事情。在一份人大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参阅资料中,记者见到,在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和原则的说明中赫然写明:迟夙生等34位代表提出的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进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
这份议案的背后,凝结着迟夙生办理的众多个案。但其中一个她办理近7年、至今依旧没有下文的案子,令她耿耿于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的一对亲姐弟田志娟和田志军,本来姐弟俩开着一家鞋店,自己做着老板,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衣食无忧的。但是,一宗命案却让这一对姐弟的生活不再平静。
2003年9月13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轻工市场旁家属区中的热网检查口内发现了一具女尸,死者叫修丽华,生前系富区豪爵歌舞厅小姐。警方认定死者死亡时间是2003年2月16日。
2003年9月16日,田志军被带去询问。理由是当年2月16日,田志军曾邀好友为修丽华过生日。次日,刑警队叫其姐田志娟、弟媳谷小平等人到刑警队问话。最终,警方认定,田志娟和田志军合谋杀害了死者。
随后,迟夙生成为田志娟的辩护律师。但她没想到的是,这一辩护用了近8年的时间。
当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田志娟一案审查起诉时,迟夙生便介入了案件。她还记得当时会见田志娟时,田力陈没有作案、没有杀人。随后,已做多年刑事辩护的迟夙生感觉到,必须亲自到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现场看一看。
迟夙生回忆,在对现场进行实地研究后,她加深了对此案证据的疑问。杀人现场在二楼,从二楼到一楼有一个十分狭窄的楼梯,若两个人抬着一名心脏被刺穿、鲜血淋淋的尸体经过楼梯,不可能一滴血也不溅到墙上。然而,迟夙生手头的证据显示,勘查的现场,无任何血迹,“很显然,这肯定不是第一现场”。并且,此案中还有刑讯逼供的情节在内,有篡改司法鉴定的证据在。迟夙生决定为田志娟做无罪辩护。
2004年8月11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2005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田氏姐弟无期徒刑。姐弟俩不服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院。近8年来,案子就在中院与高院间往返,而田家姐弟也在看守所内被羁押多年。
在8年中,每当会见田志娟时,面对“为什么我无罪,司法机关却说我杀了人”的疑问,迟夙生都无言以对。但她告诉田志娟:作为一名律师,我会陪你继续申诉,直到迎来公正判决的那天!
这起案子以及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令迟夙生深感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确实出了严重的问题。于是,迟夙生开始为此鼓与呼--防止刑讯逼供、把测谎技术作为证据之一、将保护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律师伪证罪异地侦查、律师有要求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等都曾多次出现在迟夙生的议案和建议中。“这次看来,实现了不少。”迟夙生表示。
面对最后一年的人大代表任期,迟夙生平静地说:“我会站好最后一班岗。能呼喊到什么时候,就呼喊到什么时候吧!”
一名江南女律师的立法建议稿
出镜代表:刘玲
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建议稿)》
结果:被全国人大列为重要议案交由司法部办理
刘玲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律师新代表。5年前,记者第一次在驻地见到她时,一身红色靓丽的衣服,衬托着她难掩的喜悦。涉及她的议案、建议,她侃侃而谈、神采飞扬。5年后,再次见面,光鲜靓丽的她依旧是那个快人快语的代表。
与别的代表提交议案不同,5年来,刘玲的议案更多地涉及法律的制定,她的议案中涵盖着该部法律文本的上百条条文。其中,关于《社区矫正法》,她提了很多年。
刘玲所言的社区矫正,指的是将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放置于社区中,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刘玲之所以将目光投向了这一人群,是因为她在接触大量的涉案人员的过程中,深刻地感受到:他们的思想很不稳定,因为犯罪,他们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工作。如何让他们在刑罚结束后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是个很好的办法。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一群体管理不好的话,这群人很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重新犯罪”。
早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社区矫正的工作先后在全国27个省(区、市)开展试点。截止到2010年,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为了能让这一议案更有说服力,刘玲亲自做调研,走到社区矫正人员中间,同他们座谈,掌握了丰富而真实的材料。他们的迷茫与困惑,深深地触动了刘玲的心扉。她还走入司法局,倾听管理者的苦衷与感受。
2009年3月,刘玲向人大提交了《关于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建议》,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社区矫正法》。回忆起那时的建议,刘玲坦言:“那时的想法还不太成熟,只有一个初步的设想。”
2010年3月,作为江苏省唯一一名律师代表的刘玲继续关注社区矫正,她牵头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出台社区矫正法推进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建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建议稿)》。这份厚厚的《立法建议稿》分为6章共118条,分别对社区矫正的概念、任务、对象、基本原则、主管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程序等内容作出规范。这份立法建议稿在当年受到中外记者的广泛关注,并被全国人大列为重要议案交由司法部办理。
刘玲认为,在社区矫正立法的步骤上分为两步走:一是采用法律修正案方式,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基本法有关条文,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明确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执行机关及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二是加快研究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把社区矫正立法作为一种与监狱立法并行的法律形式,制定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具有同等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2年的两会上,社区矫正依旧是刘玲的重要议案之一。她坦言:“不管是否再任,我都将一如既往地关注社区矫正工作。”
“最执著代表”的7年议案
出镜代表:韩德云
议案:《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
结果:中纪委明确答复“已经着手起草建议稿”
依旧具有标志性的“络腮胡”,依旧是不断提出的官员财产公开,依旧是风趣幽默的人大代表,他就是重庆团的律师代表韩德云。在今年两会未开之际,他就早早地开通了自己的微博,来了回“微博问政”。他在微博认证简介中只有两个身份:全国人大代表和律师。
2011年3月4日下午,在全国律协的会议室,再次见到韩德云,提及官员财产公开的议案,他略带苦涩地笑了笑说:“我们作为代表,坚持提一个议案,有时候不是因为自己坚持,而是因为社会在坚持、民意在坚持。”
1994年《公务员法》出台后,由于立法较为原则性,一些问题还无法处理和对应,包括没有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那时起,韩德云就开始关注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直到2006年,韩德云才提交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议案。当时,他说服了29名人大代表联名。随后的每一年,这一问题都会被他提交给全国人大,从没缺漏过。
在韩德云看来,公务员财产申报是反腐体系一个最根本的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建立,如果官员的财产能够保证定期、定时公开,某个官员即使通过滥用职权谋取了利益,他的利益也没地方可用,他贪了钱最后没有办法用钱。因为你以前有多少钱,今天有多少钱,都是在公开的接受社会监督。”韩德云说。当然,这并不是很多人理解的要把官员“脱光”,而是要处理好公民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连续7年,韩德云建言公务员财产申报,没有听到身边的人表示过反对。“如果真要说有不同意见的,那都是在说如果这个制度要出来的话,应该要怎么具体操作。是应该先从下面做,还是应该从上面做?是先从某些岗位去做,还是一开始就从全部的岗位来做?”韩德云说。
韩德云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自上而下地推行。他建议中央统筹安排,地方、行业突破。中央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开展这项工作,选择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从这些高危岗位试点突破,然后再推广。“对行业来说,主要应该是行使审批权的行业,腐败比较高发的,如交通建设、建筑、房地产行业以及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司法领域。”韩德云说。
“对岗位来说,应主要选择各个单位的一把手。”韩德云说,对待行政性官员和事务性官员应该是不一样的。因为腐败高发的是行政性官员,通俗地说就是一把手,只有他们才能左右权力。一般事务性官员,他们贪不着,不应该一刀切。什么都没贪着的,整天揪着不放,这样也不公平。
在韩德云不断的呼吁下,他看到了缓慢而又有成效的进展。“有关部门包括中纪委的回复,一年比一年积极、实在。”韩德云说。最初的答复是“条件不具备,存款没有实名制,无法查报”;而后,答复变为“正在研究,调研国外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情况”;2009年,中纪委回复“正在抓紧落实这项工作”,当年温家宝总理也提出“正积极准备实施官员财产公开”;2010年,中纪委明确答复“已经着手起草建议稿”。
韩德云明白,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十分严谨的工作,无疑需要一个逐步的、各方面积累经验和条件的过程;不能简单化,不可能一蹴而就。
从2003年到2011年,韩德云共提交了超过200件议案和建议。因连续7年提交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议案,他被誉为“最执著的代表”。
“春江水暖鸭先知”。刘红宇把自己比作先感知社会温暖的“一只鸭子”,因为“作为律师,天天接触案子”。
2 律师委员的小提案大智慧
三年两会,从“醉驾”到“毒驾”
出镜委员:施杰
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
结果:《刑法修正案》首次将醉酒驾驶列入犯罪行为
2012年3月5日,北京铁道大厦,施杰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谈及5年的参政议政,一连说了好几个“没想到”。
施杰的“醉驾入刑”提案被采纳,推动了立法建设,他和他的提案一时成为全国关注焦点。这缘于他代理的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那场4人死亡、1人重伤的惨烈车祸,让孙伟铭成为全国媒体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事后警方鉴定,孙伟铭属醉酒驾车。孙伟铭一审被成都中院判处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该案二审时,施杰为孙伟铭辩护。2009年9月8日,二审结果为“无期”。就在这一天,最高法院就醉驾犯罪适用法律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各级法院今后对类似案件均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当时的法律规定下,孙伟铭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该罪处罚最高刑期7年,与其醉酒且无证驾车所造成的4条生命瞬间消亡的严重后果相比,公众难以接受。但是,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必先援法条,不能超越或类推现有的法律规定断案。
在为孙伟铭案辩护的过程中,施杰觉得要解决类似孙伟铭案两难困境的根本办法,就是对《刑法》进行修改,增设类似“危险驾驶罪”的新罪。“这种情况下,我萌生了提出提案的想法”。
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不久,这份提案便被采纳,并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11年2月24日,《刑法修正案》首次将醉酒驾驶列入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还规定醉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于当年的5月1日正式实施。
2012年两会上,施杰再次提出,建议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吸毒后人会出现幻觉,导致驾驶员识别能力大大降低,为恶性交通事故埋下巨大隐患”,施杰说,“从某种意义上说,‘毒驾’比‘醉驾’更危险!”
更让他津津乐道的,还有“当时没有太当回事”的两份提案竟然引起高层的极大关注。这两份提案与“醉驾入刑”一样,同样惠及千家万户。
一份提案是关于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建议。全国政协常委朱祖良所在单位有几位残疾人职工,因不符合规定而不能申领驾照。朱祖良找到了施杰。施杰调查研究后发现,许多有驾驶能力的肢体残疾人由于不符合规定的身体条件而无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而失去了驾驶机动车的机会,有的甚至“多次参加汽车拉力赛并获奖,却没有驾驶证”,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残疾人自力更生就业和独立生活,妨碍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2009年3月,施杰和朱祖良联名提交了《关于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建议》的提案。很快,公安部对提案作出回复,称对相关规定予以修改,放宽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2010年4月1日,修改后的规定正式实施。这个提案给施杰的印象十分深刻,“没想到公安部如此重视,没想到答复这么快,没想到规定修改这么快,没想到新规定实施这么快!”
另一份提案是关于民事案件调解期限问题的建议,施杰又有几个“没想到”。2011年3月11日,施杰针对法院在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调解期限过长、影响司法效率的问题,提交了《建议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期限的意见》。该建议经《零讯》专题报道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批转最高法院研究。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批示最高法院研究室研究。王胜俊院长要求最高法院研究室牵头,由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4个民庭以及审监庭共同起草了《关于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期限有关问题的研究意见的报告》,就明确延长调解期间的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延长期间的上限、加强流程管理、完善调解工作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3个月后的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施杰的建议给予书面回复。在研究之后,最高法院对该建议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施杰在建议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在一些法院确实存在,对问题的原因分析也是客观的、有针对性的。关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施杰建议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调解期限予以明确规定:一是强调严格控制案件的审限,要求调解工作不能影响按期结案;二是明确规定调解期限(如15天),期满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宜超过15日等。最高法院答复认为施杰该建议“是富有建设性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采取相关措施,决定将在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监督、制定工作规范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民事案件调解期限存在的问题。
作为新中国律师制度创立以来四川律师进入国家最高参政议政殿堂的第一人,施杰5年来先后向大会提交四五十份提案,所提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全部立案,相当一部分意见或建议已被相关部门采纳并落实,取得良好效果。
惠及山川河流的“两大步”
出镜委员:刘红宇
提案:《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的提案》
结果:《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条款
在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刘红宇被人们称为“小钢炮”。作为全国政协委员,这位漂亮的女律师又因为她对所关注问题的坚定执著而广受赞誉。
2012年3月6日中午,在驻地会议室旁的走廊里,身着深色旗袍的刘红宇回答着数家媒体记者的各种提问。一直等到与她一起吃过午饭后,本刊记者才不得不占用她的午休时间对其进行专访。
“春江水暖鸭先知”,她用北宋诗人苏轼《惠崇春江晚景》中的这句话把自己比作先感知社会温暖的“一只鸭子”,“我们作为律师,天天接触案子”,因此,律师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能够比较好地把握制度建设的不同需要”。
在刘红宇提交的几十件提案、建议和意见中,她的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提案,在《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得到具体落实,“至少迈出了两大步”,让所有关心环境公益的人看到了希望。
福建汀江遭受一座铜矿的铜酸水渗漏污染,导致大量鱼类中毒;大连新港石油管道爆炸,漏油污染了大片海域;南京废弃塑料厂爆炸;吉林7000多个化工原料桶被洪水冲进松花江,造成江水污染……但是,这些事件却很少能够提起相关诉讼。
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项原则被称为《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即只有自身权利受到威胁或不法侵害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如果受害人无力提起诉讼,或者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加害人就很有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导致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和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不可避免地遭受侵害或威胁”。
为此,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刘红宇提交了《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范畴的提案》,提出了“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特别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范畴,作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唯一例外。扩大并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范围,明确检察院、公益类社会组织可作为适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7项建议。很快,刘红宇得到有关部门口头答复:“接受建议,拟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将涉及环境污染或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诉讼主体修改为检察机关。只有当检察机关在几个月内不提起诉讼时,其他主体才可以自己名义对前述主体提起诉讼。”至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原来的缺少诉讼主体,到如今检察机关成为诉讼主体,“等于向前迈了一大步”。但刘红宇还是不满意,“因为还未把环境公益组织列为诉讼主体范畴”。
刘红宇介绍,相对检察机关而言,环境公益组织具有诸多优势,成员包含环境、法律等多领域专业人才,能够有效率地参与诉讼活动;容易在第一时间获得环境污染信息,从而迅速作出反应;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不受各方利益影响,能够以环境利益为准绳作出独立价值判断……为此,刘红宇利用全国政协特约信息委员的身份以及通过中央统战部无党派建言献策小组政法组,采取直通车形式,向中央继续反映问题。
刘红宇注意到,美国“康菲石油”渤海溢油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准备工作已全面展开。“这次法律程序的启动,是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在实际操作中对原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重大突破,更不局限于仅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处理方式。”刘红宇说。
刘红宇认为时机成熟,她提交的《赋予环境公益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刻不容缓》建议中,提出了“将环境公益组织纳入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范畴”等多项建议。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很快在10月24日向全社会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得到印证。该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条款即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时间看到这个消息后,刘红宇由衷地感到欣慰,诉讼主体由“检察机关”变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等于又向前迈出了第二大步”。公益诉讼主体从无到有、再从“检察机关”变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刘红宇执著地力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两大步”--这两大步,保护山川河流,惠及千秋万代。
这5年来,刘红宇提交的学前教育立法、提高个税起征点等提案、建议,均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和采纳。关于她2010年两会提交的学前教育立法问题,教育部将其作为提案人曾专门请她参与深入讨论。
刘红宇拿出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翻开她标注的内容,一页一页地翻给本刊记者看,“推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提高幼儿园入园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都能找到我那些提案的影子”。
附录
部分代表、委员的涉法议案、提案
彭雪峰(人大代表):他提交《关于推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提案》,从加快信用立法、建立有效监管体系、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等方面推动建议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肯定了该提案的前瞻性和重要价值,“为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国信用评级提供了有益思路和重要参考”。
陈舒(人大代表):她建议全国总工会允许农民工入会。后来,总工会修改了工全章程,接纳农民工入会。她批评垄断大超市乱收“入店费”。仅一个月时间,国家工商总局便答复“非常赞同”,并着手调查。她对《国家赔偿法》《出入境管理法》提出建议后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请去参与审议讨论法律的制定或完善。
王林(政协委员):他提出的应加强中西部困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提案,有效地推动了法律援助立法工作,“第二年,法律援助条例就出来了,就有我一份功劳”。
于宁(政协委员):他同其他7位委员提出的《关于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的提案》,其“可参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辩护律师的伪证等问题,由公安机关或者起诉机关提请审理本案的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采纳。
朱征夫(政协委员):他于2009年最早提出“恶意欠薪入刑”提案,两年后变为现实。其“社保一卡通”等提案也被采纳。“人们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问题,是社会一大进步。”他说。
3 推动变革的集体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中,律师占一席之地。22名律师委员和代表,用他们的法律智慧,活跃在两会的平台上,向国家提交议案、提案和建议,很多都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采纳,为推动国家法治建设而积极建言献策。
通过多年来与他们的接触,从他们的言谈中,记者感受到,他们作为法律人参政议政,将专业知识、基层声音和意见、法治理念传递到决策层,被采纳后推动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法律的修改和制定,使法治有了看得见的进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红宇如是说。
西宁海博律师事务所主任马虎成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及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律师辩护难、会见难、阅卷难问题”。
更让律师代表和委员欣慰的是,他们提出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很多都已变成了看得见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推动了法治的进步。
众所周知,国家立法、司法层面的每一点儿进步,都吸收和汇总了各种民意。这其中,也包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而公民意识的增强和提高,则是法治进步的另外一种表现。
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教授给记者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故事。2008年年底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一名外地学生打来的电话,祝贺他当选全国政协委员。一问才知道,这名学生在媒体刊登的全国政协委员名单中看到了他的名字,“2000多人的名单,很小的字号密密麻麻的,他竟然能从头看到尾注意到我,这说明公民的政治意识大大提高了”。
2010年两会期间,侯欣一也接到了一位陌生的机关干部的电话,请他转达一个建议:政府部门都要树“为人民服务”墙壁碑,让每一个公务员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表达。“这种参与精神让我感动”。
一些认识或不认识的人纷纷找代表或委员表达呼声,说明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公民表达诉求的意识在增强。这几年国家开门立法,公民则利用网络等渠道尽情表达。《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政府最初拿出的方案个税起征点为3000元。人大讨论时,人大常委不同意。人大将讨论稿交全民讨论,民众反响强烈,很多人认为起征点太低。最终,人大通过时个税起征点被调到3500元。
民意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具体落实,体现了公民意识的增强,体现了国家重视民主不再是一句空话,体现了法治文明与进步。“如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如何真正做到让无辜的人不受刑法制裁、让犯罪的人享有人类的现代文明,这应该是包括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在内的全体公民所思考、所追求的。”侯欣一说。
如今的一个现实是,全体公民诉求意识增强,媒体监督意识增强,代表、委员更加不敢懈怠,国家更加开放和包容。15年前,侯欣一教授还是地方政协委员时就不断地提出建议和提案,在媒体上开辟专栏,将那些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提案和政府答复全文刊登。同时,发动民众进一步讨论完善,集全民之智慧,汇民族之精神,“形成一个互动的良性循环,这个良性循环又反过来大大促进社会法治文明与进步”,该提案目前正在一点一点地变成现实。和侯欣一一样,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代表和委员,几乎都有这种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