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评案讲法
公司证券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行政
前沿问题
综合民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评案讲法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评案讲法 >

实习期被砸伤讨要工伤待遇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5-28 12:11  打印此页  关闭

 每年都有不少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到相关企业单位实习锻炼,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宣判的一起案件,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赵某是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的汽车驾驶与维修专业的学生。根据该校教学计划,学校于2010年11月安排赵某到日照市某机械公司实习,实习期限为半年。2011年1月30日17时许,赵某在下班后关闭车间大门时,因大门脱轨倾倒,将其砸伤,赵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8天,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后,赵某向实习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遭到单位拒绝。协商不成,赵某于同年6月诉至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其各项损失7万余元。

 对此,机械公司辩称,赵某既不是实习单位临时招聘人员,也不是实习单位的职工。赵某受伤是自己操作不当造成,机械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实习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根据赵某、实习单位、学校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等案情,酌定赵某、实习单位、学校分别承担20%、30%、50%的过错责任。

 宣判后,机械公司以对赵某不具有监督管理、安全教育职责为由提起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在校生实习期受伤不算工伤

 对于此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赵某属于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实习单位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赵某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赵某虽然在实习期间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法官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与之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其提供的劳动获取报酬,并以此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以此为标准,赵某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而在校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