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艺人;经纪公司;解约;法律责任
近几年,国家的大力支持给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良好环境,我国的文化产业也确实有了长足发展,但在影视文化娱乐业的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就凸显出来了。其中艺人解约经纪公司的问题就是困扰艺人和经纪公司的麻烦之一。如:黄圣依单方解约星辉;华谊兄弟旗下的陈道明、夏雨、胡军、李冰冰、范冰冰、佟大为以及杨紫琼、关之琳、刘嘉玲、吴君如等解约华谊兄弟等等;特别是近期的陈楚生与天娱公司的2700万仲裁案的仲裁案,更是创下了艺人解约案的天价赔偿额。因此,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以及解约后艺人应当承担怎么的责任问题值得探讨!
一、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从法律关系的层面分析,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既然是委托合同,那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即艺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随时解除对经纪公司的委托。说白了,就是一张解约律师函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二、艺人单方解约后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尽管艺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不是说艺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地解约,而是双方都可能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艺人对合同的解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纯粹因艺人的原因单方提出解除经纪合同的案件中,如艺人一山看着一山高,另投山头了。在这样的案件中,艺人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就是赔偿经纪公司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经纪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当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时,有权要求艺人按违约金赔;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艺人也可以要求适当降低,一般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准。
2、经纪公司承担全部解约责任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因经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艺人单方解约的情况下,如经纪公司拖欠演出费用、版税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艺人有权随时解除经纪合同,并要求经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艺人的经济损失。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艺人有权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当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时,有权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经纪公司可以要求适当降低,一般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准。
3、双方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经纪公司和艺人对委托委托合同的解除都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分析,艺人有权随时解除经纪合同,即使艺人有错,艺人也有权随时解除经纪合同,而经纪公司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损失过分低于违约金,还得降低。如此看来,经纪公司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其解约风险是否时时存在。确实如此,我国先今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艺人经纪合同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只能由合同约定。对此,我们的立法界可以参考台湾的禁令制度,它规定如果艺人不遵守合约,那么经纪公司有权提请法院对此艺人实行禁演。这样可以平衡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地位。
四、律师建议
在现今的法律框架下,似乎经纪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非常有效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建议经纪公司:
第一,以人为本,善待签约艺人,和艺人建立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关系。这样,即使艺人想要违约,也会三思后行。
第二,在法律层面上未雨绸缪,积极维权。出现艺人违约或预期解约的情况,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与艺人签约时要综合考虑公司的投入和产出,签订合理期限;向那些使用自己公司签约艺人的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建立行业自律措施。对于行业内违反合同约定的艺人采取相应的行业措施,在全行业形成遵守合约的舆论氛围,谴责那些不遵守合约的艺人,以及破坏他人合约的不道德的演艺经纪公司。
第四,慎重诉讼。因为诉讼程序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也就无法保证某一方一定会获胜,所以应该珍视自身荣誉、名誉,谨慎对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