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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什么当了冤大头?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6-03 15:47  打印此页  关闭

    开发商已经将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按期支付给建筑公司,但因工程款被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挪用未支付给农民工,开发商因此被连带投诉。为避免被处罚,开发商不得不支付了建筑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09年4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向企业开展法律服务时,了解到市区重点企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农民工一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向该企业下发了处罚决定。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检察官立即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帮助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检察官的协调下,开发商与建筑商达成了一致意见。

  4月23日,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建筑公司向农民工代表王某支付了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的7万余元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撤销了对房地产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初,许昌某房地产公司与驻马店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某小区的两栋民用高层住宅楼,双方约定在工程结算前由开发商应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90余万元。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依照工程进度分3次支付给建筑承包方工程款170余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以公司名义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支20余万元用于购买工料(经查项目经理李某因不具有项目资格未与建筑公司及开发商签订合同),建筑公司对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这部分工程款不予认可。项目经理李某每次在收取开发商转账的工程款后,并未支付工人工资,而是挪作他用。

  2009年初,工人代表王某以驻马店某建筑公司和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对象,向许昌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后,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通知。开发商认为该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合同规定支付了工程款,工人工资被项目经理挪用应由建筑公司支付,拖欠责任应由建筑商承担。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工程款190余万元,对建筑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承担支付责任。

  开发商原本依照双方合同已经支付了包含工人工资在内的工程款,为何还要承担建筑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遇到此种情况开发商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与建筑商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二是建筑商与工人之间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的劳动合同关系;三是开发商、建筑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者与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有按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义务,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方式。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时没有严格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其支付给项目经理工程款的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因而不被建筑企业认可。开发商关于已经支付工人工资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于建筑商拖欠农民工的7万余元工资部分,开发商应予以支付。开发商在与建筑商的经济活动中,对于项目经理代表企业履行的经济行为,应该查明项目经理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有企业授权书对李某的项目经理身份加以确认,否则双方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开发商在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时,只要严格依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行并按时支付工程款,在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