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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包”怎样确定权利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10-12 13:48  打印此页  关闭

    与一房二卖一样,一地两包也是违规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地两包”应视情况确定最终权利人。   

                                                          赵景文

  2008年9月9日,双龙村委会将该村的一片约45亩的荒山通过拍卖的方式承包给肖某种植桉树,承包期限为25年,承包款每年9000元。

  合同签订后的第3天,该村在外打工的张某回到家乡,看中了肖某承包的这片荒山,欲出每年1.5万元的承包价承包。

  在张某出的高价面前,村委会提出3天前与肖某的承包合同尚未登记确认,“还不算数”。于是以“公开协商”的方式,于同年9月15日将同一片荒山以每年1.5万元的承包价重新承包给了张某(合同也未登记)。

  肖某知道后,指责村委会另行发包系违法行为,要求张某退出承包,张某拒绝。肖、张二人均主张自己取得45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为此产生了激烈的争执。肖某起诉到该村所在地的县法院,法院判决确认肖某取得荒山的承包经营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要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案中,村委会发包的45亩荒山,标的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范围,与肖某的“拍卖”承包和与张某的“公开协商”承包,都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允许的承包方式。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本案中,肖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张某后来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同样未依法进行登记,属于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均未依法登记的”情形,应该让“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肖某与张某的承包合同,谁的生效在先呢?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以看出,承包合同的成立时间即合同的生效时间,哪个承包方的合同成立时间最早,该承包方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肖某与村委会是2008年9月9日就订立了承包合同,而张某与村委会是在同年9月15日才订立合同的,其合同生效时间在肖某所订合同之后,在二人均未依法登记的情况下,肖某作为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人,应该取得对45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

  在处理这类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上,解释就不同的情形规定了上述三种解决方式,实际上是明确了处理这类纠纷的三项原则:合同登记在先原则、合同生效在先原则及合法先占原则。这三项原则是有前后逻辑顺序的,是依次适用的:合同登记的,登记在先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登记的,生效在先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既未登记又未生效,或难以确定合同登记和生效与否情形的,合法先占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