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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伦市十大典型案件触目惊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2-16 13:56  打印此页  关闭

    海伦地处祖国东北边陲,是著名买官卖官发源地绥化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它位于黑龙江省中部,距省会哈尔滨市214公里。面积667平方公里,人口80多万,其中城市人口13万。它东部隔克音河与绥棱县为界,西部隔通肯河与青冈、明水、拜泉县相望,北部与北安市接壤,南部与绥化市、望奎县为邻。那里民风淳朴,近年来,由于各种案件频发,特别是刑事发案率居高不下,生存环境相当恶劣!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靠行贿受贿而提拔起来干部大都还在位置上,这些腐败分子至今还祸害百姓,所以恶劣风气难以清除,他们为得到不当利益,竟敢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权力成了金钱的奴隶,在私欲战胜公心之下,官员就成了百姓的劫匪和盗贼,在他们眼里,党纪国法只是摆设,人民群众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生存遭到威胁。笔者根据大量案例选出以下十个案例,从中足以可以反映海伦市一部分乱象。

    一、团伙抢劫出租车并杀人 多名罪犯遗漏

    2003年12月3日20时左右,黑龙江省海伦市同心乡发生一起暴力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这起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有窝脏点,具有丰富经验的抢车团伙,他们抢劫后残忍杀害司机冯伟,并砍杀19刀,多处刀伤致冯伟身体要害,惨不忍睹。

    抢劫杀人后,主犯张明被家人接回家,其姨夫郑会明(因包庇已于2008年判刑三年)、姨杨学芬、大姨杨学范及姨夫张忠良、叔叔张丙军、堂哥张立文(因包庇已于2004年判三缓五)、表弟郑海洋、奶奶及朋友张国庆等20余人共同密谋策划,销毁血衣及杀人凶器后向公安机关报假案。

    据案发地百姓透露,当时有多人追杀司机,郑海洋有参与抢劫杀人重大嫌疑,郑母杨学芬听说杀人后突发心脏病。据张立文亲属说:案发后,郑海洋、张立文先后被警方拘留。当海伦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苏凤铭得知外甥张立文犯案,及时给刑侦副局长高祥友打电话,之后,郑海洋、张立文先后放出。郑会明、郑海洋父子外出躲灾,手机关机。

    绥化检察院曾退卷要求查找郑家父子,同时查找嫌疑人张立文、周美玲(周系张明女友,对案件知情)。办案人贺健报假“郑家父子在外躲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张立文出差,周美玲外出打工找不到等。”

    案发后,海伦市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拘主犯张明,同案犯吕长海得知张明被抓,担心罪行败露,在亲属陪同下,于第三日17时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交待“两抢一杀”犯罪经过,承认窝赃冯伟手机和钱,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吕长海同时交代七日前和张明等人抢劫另一台出租车及司机的现金。同日22时,吕长海被以抢劫罪刑拘。 

    海伦市检察院一知情人看到吕长海案卷,吕投案自首笔录交待:“说12.3 案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抢劫,承认窝脏冯伟手机及钱,但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说当时在旁边站着、把他吓坏了,同时交待出7天前在同一辖区与张明等人持刀抢劫另外一台出租车及现金200余元,并将此车藏在离海伦30公里处的绥棱某修理部。公安局由此认定吕长海属立功自首。”

    12月4日早6点多、在原办案人杨海涛桌子上有一把单刃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刀上有血,冯伟被抢手机和车钥匙都在,手机上有血迹;杨海涛让冯伟二姐辨认这把刀是否冯伟携带?她拿起刀仔细看后哭着说:“不是我弟弟的刀。”此刀后被隐瞒未入卷。著名刑法专家认定冯伟多处侵害部位正是此刀形成的砍创。刀去了哪里?另外,凶手用冯伟手机打出多个电话,通话单被隐匿,通过话的手机也全部卖掉!公安对此不查。

    2004年1月7日,海伦市检察院将涉嫌两次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吕长海以“抢劫杀人”罪批捕;1月12日执行逮捕;1月15日海伦市检察院撤销吕长海强制措施,理由竟是副检察长康有志一句“情节轻微”;1月18日即04年春节前两天、海伦市公检机关为参与“两抢一杀”的吕长海取保而忙碌,效率极高,从办案人填呈请变更到取保候审,从法制科长、刑警队长及刑侦局长签批释放;从接收民警签字到检察院签字,再由贺键填写交纳保释金报告,吕家到银行存保释金,诸多工作竟是几个小时之内办妥!办案神速!

    按照法律规定,吕长海不符合取保条件。冯伟家人得知吕长海“取保”回家;张明拉去做“精神病鉴定”;另一个逍遥法外;在掌握公检机关渎职毁证情况下,冯伟家人无奈走入上访控告路。

    2004年7月,绥化专案组认定杀人犯抢走冯伟现金五六十元。死者母亲说,冯伟遇害前三小时看到他兜内有600元左右。而海伦公安卷内没有记载冯伟被抢钱数额和下落。

    案发后,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长张恒彦未依法履行职责,现场脚印、车内外血迹指纹等许多痕迹未提取,指纹、脚印、刀、遗留物沾有的血迹未检验。

    海伦市办案人员对如此重大抢劫杀人案件定性为:“伤害致死。”案卷内有多处改动。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称:冯伟生活记事帐纸为“折叠白纸”。冯伟家人知道他有随身携带记帐纸习惯,告知公安不是“白纸”是“帐纸”。办案人才没有敢换成“白纸”,后才知帐纸有杀人犯两枚血指纹。

    2004年7月19日 ,冯伟家人辛苦控告将吕长海重新抓捕归案,却认定吕未参与 12.3 抢劫杀人,是因11.26 抢劫案, 12.3 抢劫杀人仍属一人作案。冯伟家人请求 12.3 专案组调现场勘察录象、尸体解剖录象带、尸检记录原件。绥化市刑侦局长王海滨说:“录象带海伦公安没保存。”同是7月份,绥化专案组法医看过此录像带,现场放出冯伟断裂腰带。家属控告后,省政法和公安厅督办,报假说“保管不善”,后又说“重复使用”等,绥化专案组却认可这种荒唐说法。

    早在案发后第三天尸体解剖时,冯伟家人请人准备摄录整个尸检过程。而办案人不让摄录,为此还发生口角。如今海伦公安将能证明其他犯罪人的有力证据录像带毁灭。当尸体被火化、被抢车卖掉及抢劫杀人团伙取保后,偏偏要“重复使用”,一连串“巧合”耐人寻味!

    7月23日 ,冯伟家人找到绥化市公安局张局长再次请求调现场勘查和尸体解剖录象带及尸检记录原件;请求鉴定记事帐纸上完整、清晰的血迹指纹;请求对(2003)海公技字第4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出具委托,鉴定冯伟19处侵害部位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其刀的形状、尺寸是否与卷内提取凶器相吻合;鉴定现场提取的银色刀柄碎屑是哪把刀上的?认定被抢车正驾驶座位向后挤压是怎么形成的?车里撇尾灯处大量擦蹭血迹是怎么形成的?公安认定冯伟不是车内死亡,尸体现场周围为何没有散落血迹?

    2006年12月28日,时任黑龙江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亲自批示查办此案。绥化市公安局、海伦市公安局报给市检察院材料谎称说,现场提取冯伟生活记事帐纸未见血迹指纹。他们在冯伟家人掌握血指纹真实证据面前还说谎,多处报假!

    中央政法委督办后,2007年8月,绥化市专案组几经周折从04年专案组找到这个血指纹。被两级公安隐匿近4年之久的血指纹于9月5日送公安部物鉴中心鉴定,结果说是死刑犯张明的。冯伟家人多年辛苦追要,在上级领导关注下,血指纹才失而复得,来之不易,如果其中没有猫腻,办案人为何一直隐匿?如果此指纹是张明的,公安机关有必要隐匿和报假吗?他们故意隐匿、遗漏这个证据目的是包庇同案犯。

    绥化市检察院曾退卷要求补充侦查认定被抢劫车喷溅血迹。海伦市公安说:“ 鉴定设备有故障无法鉴定”。此故障一坏就是9个月?当时不委托上级公安鉴定,退卷后又报假。

    冯伟身中19刀,多处致命,办案人员为何解释是一把刀砍杀冯伟?从尸体检验报告分析,冯伟刀伤绝非一把刀形成,稍微懂一点刑事常识的人都能看出其中漏洞,为何不给细查?

    关于刑事案件办理,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侦、勘验都有严格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七种证据包括“视听资料”。这些条款在海伦市、绥化市公安局办案人眼里已形同虚设,否则如此重要的录像带怎么会隐匿?

    在冯伟家人申诉控告下,张立文、吕长海2004年再次被抓,张立文包庇两次抢车及杀人,帮助毁证、出伪证,依法不适用缓刑,判三缓五难平民愤!吕长海被重罪轻判两年。后将取保时的保证金拿回,担保人未负任何责任。

    2005年5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复查;2006年11月认定张丙恒、郑会明有罪,由绥化市批捕。张丙恒包庇两次抢车并杀人于2007年被判刑一年,郑会明批捕后外逃;2007年中央政法委督办后,绥化市专案组未抓捕;2008年中央政法委再次督办后,郑会明5月被抓捕,判刑三年。

    此案至今有许多重大疑点未查清,同案犯未归案,渎职人员未追究。在中央政法委督办此案期间,海伦市、绥化市公安局作为被控告单位竟然将控告人定为“无理访”。

    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规定阐述了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违反规定行为将被追究责任。

    上访五年,上级督办10多次,而绥化市公安局至今未查清案情,冯伟家人请求上级异地办案,原因是督办全部由应依法回避的被控告单位复查,案件永远不会有水落石出!海伦市抓截冯伟家人无非就是掩盖渎职毁证及违法事实。

    谁给了他们如此胆量?在中央政法委连续督办案件期间,他们还敢抓截当事人?充分说明此案有重大冤情!这个地方狂妄无知,连中央执法机关批示也不放在眼里,自认为无论谁批示、谁督办,到了黑龙江还是他做主,他说了算。

    二、母子惨遭入室抢劫杀害焚尸 6年无果 

    一起情形恶劣的入室抢劫、杀人、焚尸案,此案3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证据确凿情况下,被海伦市公安局拘押582天,在此期间,多次报捕,而海伦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3名罪犯被释放回家,那么真凶是谁?他们又躲藏在哪里?围绕着凶手抓了又放,又得到国家赔偿,被害人母亲苦苦控告、申诉近6年,在中央政法委督办下,罪犯依然逍遥法外!

    2002年1月21日晚8时许,黑龙江省海伦市伦河镇德伦村村民刘威回家时发现自家起火,妻子马雪娟和儿子刘新宇死在炕上,随即向警方报案。马雪娟时年23岁,刘新宇仅10个月。1月23日,海伦市公安局和绥化市刑警支队经过细致排查,认为村民徐海涛、徐海波有重大嫌疑,经讯问,二人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现场一村民发现3700元钱证实此钱由时任海伦市公安局副局长高祥有儿子技术科高雪峰带着白手套用镊子夹着一沓钱,对此他可以用性命担保。凶手当时留下许多痕迹,由于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重要的证据、痕迹、检材未提取鉴定。

    海伦市检察院认为,综合分析本案证据,虽有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徐氏兄弟涉嫌抢劫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但本案的直接证据------嫌疑人供述中有矛盾点,且缺少认定犯罪的关键性证据-----凶器、衣物上的血迹、焚烧衣物的残留物等,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本案既有认定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也有认定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徐海涛、徐海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2005年6月14日,绥化市政法委作出绥政法函[2005]14号《绥化市委集中处理涉诉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纪要针对王淑文上访反映的问题,要求海伦市公安局继续加大力度,早日侦破案件缉获犯罪嫌疑人,并对在前期案件侦查工作中因其过错或渎职等行为造成王淑文上访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被害人母亲王淑文说:我的女儿正值青春年华,无端遭遇抢劫杀害,罪犯被抓却因执法人员的渎职而被释放,我那可怜的外孙才10个月也被罪犯一同杀害,这充分说明凶手是多么残忍。

    海伦市公安局认为徐海涛、徐海波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形成链条,抢劫杀人案以间接性物证向海伦市检察院报捕,而起诉书中故意隐瞒“二徐”杀人后放火焚尸毁证的直接杀人物证,海伦市检察院以没有直接杀人凶器物证为借口不予批捕,责令海伦市公安局将“二徐”与张丽红三人取保侯审释放。

    海伦市公安局对马雪娟与刘新宇被杀一案认定结论是抢劫、杀人案,认定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狱中侦查,本案凶手“二徐”足以认定涉嫌犯罪。此案应认定为入室抢劫、杀人、纵火焚尸案。

    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及相关办案人漏检、销毁直接杀人物证。2002年1月24日,本案直接证据双刃刀被办案人员提取后,未依法鉴定,间接性被转移或隐匿;犯罪嫌疑人徐海波杀人时穿的血衣在他家中、被办案人员提取未做法医鉴定;2003年8月30日,“二徐”取保释放后,徐海波杀人时穿的棉衣已被调换(此衣于2004年10月份才送到公安部鉴定);犯罪嫌疑人徐海涛杀人时穿的带有血迹棉裤和棉鞋都没有提取鉴定。

    22岁的女儿和10个月大的外孙被残忍杀害,几年来,农村妇女王淑文为了死不瞑目的女儿马晓娟和外孙刘新宇依然四处控告、申诉,从海伦市公安局、绥化市公安局、到黑龙江省公安厅,到北京公安部,她说,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和技术科存在明显渎职,例如:搜出杀人犯徐海波直接杀人物证被隐藏起来,搜出的血衣、人证、物证,证据确凿,却不做法鉴。海伦市公安局在向海伦市检查院、绥化市检查院六次递交起诉书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瞒故意放火烧尸毁证的主要情节。
 
    2005年6月28日,全省地市级公安局长接访第一天,王淑文来到绥化市公安局上访,张晓军局长认真听取了王淑文反映的女儿和外孙被杀及办理案件中执法人员违法问题,张晓军明确表明了公安机关的态度:一是案件不破人员不撤。二是对办案中不作为的民警要严肃处理。

    2007年至今,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先后督办此案,遗憾的是至今没有结果。

    三、宣传部开发商品房 动迁委诈骗上万户居民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和干部经商、办企业,而海伦市委宣传部却以“职工集资房”的名义,以欺诈手段违法骗取批文、连续搞开发商品房,谋取暴利,从中偷漏国税,损害国家利益,广大居民合法财产遭受巨大侵害。

    海伦市宣传部依据批文内容与它在工程中实际操作严重背离,其行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工程范围不清。逼迫居民搬迁,海伦市委宣传部拆迁居民房搞开发销售劣质房,惹的民怨四起。

    多年来,海伦市居民一直在投诉自己房屋被非法拆迁一事,因海伦市动迁管理职能部门以建“职工集资楼”的名义,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情况下,非法拆除居民私有合法财产,并以协议欺诈方式抢去居民商服用房和住宅楼,部分居民已无居住之地。 

    海伦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司工商局并未注册,而全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是与这个无拆迁资格的非法单位签订,究其原因,它属于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动迁办公室影子,代表政府行使职权,以公司名义诈骗上万户居民。

    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在无任何合法手续前提下,强行下发强迁决定书,对居民实施强迁,将居民一辈子积攒的财产全部抢去。居民说“这是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政府诈骗案!”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海伦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司是个根本不存在单位,该公司政企不分、行政主体资格不合法,无拆迁许可证却逼居民与它签定拆迁协议,况且主体不合法,违反《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与居民签定的拆迁协议属无效协议。

    在海伦市房产开发中有11家开发商偷漏税费,经黑龙江省一会计师计算,仅宣传部一家偷逃国家税费300多万元!

    宣传部假借“职工集资建房”名义骗取批文,强行对广大居民实施非法拆迁,大量开发门市房、商品房谋取不正当利益,骗取国家大量税收,其行为严重违法,上级机关领导应依照党纪国法处置。

    四、科协开发房产 主席潜逃居民遭殃  
    
    1993年4月23日,黑龙江海伦市科协搞房产开发,科协在与被动迁人张文华签订定的《动迁安置协议书》中,同意张文华拥有的门面房36平方米在新楼建设好以后回迁给她。
    
    10月份,张文华一家回迁到海伦市科协开发的61.2平方米的门面房。回迁时,科协要楼房配套(供暖)等费用11000元,此时,张文华发现自己回迁的门市房质量出现问题。
    
    更为糟糕的是到11月份,海伦市科协偷偷的在自家门市房窗户后面安装了一座锅炉,安装锅炉后,致使房内不能采光,当张文华为此前去讨说法时,得知市科协主席王施政因开发房产出现问题,面临外欠大量款项已携款潜逃。
    
    之后,张文华通过行政和法院维护权益,执行庭副庭长吕振秋说:“你的卷已经丢了。”张说你们已经执行的钱打白条怎么办?吕说:“法院有规矩,谁执行的归谁所有。”
    
    随后,张文华找到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敖丙慧,谈到案卷被执行庭弄丢一事,敖丙慧说:“法院丢卷是常事,丢也就丢了。”
    
    2007年8月份,张文华几经上访,海伦市法院院长姜立波命令执行庭无论如何要找到张文华卷宗。三天后,卷宗找到了,执行庭吕振秋说:“执行的没有错,我是照单抓药。”姜院长说:“一个房子执行两种价格,你们还没错呢,这不是违法执行吗?姜院长看卷后找到张文华说:“张文华,法院错了,我们不应该重复执行,反复执行,我当面给你道歉,我个人也可以,我代表法院也可以,执行你的案子法院确实有毛病,执行人员贪污你执行款,连利带本我们返还给你,并把98年每平方多执行你的1300元差价连利带息全部给你”。我说:我的房子必须执行回转。姜院长说:“房子不能给你执行回转,已经执行了,法院再执行回来不好说话”。张文华说:那我的损失怎么办?姜院长说:“损失就免谈”。

    张文华说,如果一个人有来世的话,我会说:“冤死不再告状!”12年是那么的漫长又是那么的短暂,这12年对我简直是一场恶梦,我只是希望那些枉法者能早日良心发现,还给我的住房,还我一个公道!

    五、海伦市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件 

  2007年11月26日上午10时许,海伦市永和乡供销村附近发生一起抢劫案件,收粮户庄某刚刚被三名男子抢走1.9万元现金及一台农用三轮车。该村村民反映,2007年11月24日、25日韩贵忠曾和两个陌生人在一起,案发后,韩某离开海伦。侦查员经进一步工作获悉,案发前韩某曾和王某(男,50岁,海伦市同心乡人)来往密切,案发后王某也失去踪迹。公安局上网对其进行通缉。2008年10月28日下午16时许,韩某潜回永和乡,而且还打伤一个人,正打车向海伦镇方向逃窜。警方在黑一辆微型车内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韩某交待11月26日伙同王某、李某(哈尔滨呼兰区人),以卖苞米为名,对庄某实施抢劫。

    六、怀疑妻有外遇 十余刀杀死妻子  

  2001年3月18日晚8时许,海伦市海北镇海丰村村民刘某被杀死在家里。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刘的丈夫夏某。夏案发后出逃,去向不明。夏被列为网上命案逃犯。

  2008年11月29日7时许,在扎音河通泉村口的路上,警方将尚未来得及进村的犯罪嫌疑人夏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夏某交待,2001年3月18日晚8时许,夏某因怀疑妻子刘某有外遇,而与其发生争执,后用事先准备好的两把尖刀猛扎刘左胸十余刀,致使刘当场死亡。案发后,夏某先后逃窜至北安、沈阳、大连、青岛、济南、淄博、青州等地。为逃避抓捕,夏某更名改姓,办理了假身份证,频繁更换居留地点。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已被刑事拘留。
 
    七、索礼”不成反目 卡簧刀闹出命案  

  2007年2月14日电 海伦市建成村的庞某、金某等7名村民在海伦火车站前的一家饭店吃饭时,因为一把卡簧刀,7名同村好友分成两伙,大打出手。在厮打过程中,庞某用刀将王某刺死后潜逃。日前,哈铁公安处经过半个月的追捕,将庞某等6名涉案疑犯全部抓获。

  1月24日19时许,海伦市建成村农民金某和王某来到海伦火车站前的“人和”烧烤店,恰遇同村的庞某、徐某等5人正在该饭店喝酒。7人于是凑在一张桌子喝酒。金某拿出一把折叠卡簧刀向大家炫耀,徐某将刀抢了过去并要求金某将卡簧刀送给他。金某不给,徐某与之发生争执。先来的与后到的这两伙人遂打成一团。在扭打过程中,庞某用刀将金某左小臂刺穿,并向与金某同来的王某腹部猛刺一刀,王某当即倒在了血泊之中,庞某等五人迅速逃离了现场。王某和金某被送到附近医院抢救,王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2月7日,主犯庞某落网,并对杀人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哈铁警方刑事拘留。
 
    八、海伦发生一起特大抢劫绑架案 

  2008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海伦镇居民柴某乘鹤岗至海伦大客车回海伦,乘座一辆红色无牌照微型车,欲去西城街哥哥家中,而司机却以往东街送其他客人为名,将其骗至市盐业公司附近一胡同内,车上两名年轻男子将柴某随身携带的手机、白金项链及3000余元现金抢走。警方最终锁定该车驾驶员系海伦市铁路街居民郁结。郁结、郁鹏、王英、王鱼四人经常在一起,案发后四人出手大方,该四人已去向不明。

  2008年11月4日21时许,郁结因想念家中未满周岁的孩子潜回海伦。23时许被抓获。2008年11月5日上午9时许,将郁鹏抓获。上午10时30分许,在绥棱县将、王英抓获。 11月25日上午9时许,王鱼回海伦在东方饺子馆吃饭被抓获擒获。四人交代,先后在绥化、北安、赵光、海伦等地抢劫作案4起、绑架1起,共获赃款五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九、海伦市68岁退休教师奸淫幼女 

    年近七旬的海伦市乐业乡退休教师章雄,将邻居家不满14周岁的女孩丽丽诱奸。章雄从20岁起就在乡里当老师,48岁退休。

  案发2003年春天的一个下午,住在隔院的章雄看丽丽一人在家,就鬼鬼祟祟地溜了进去将丽丽奸污了。此后,一有机会章雄就连哄带吓地缠着丽丽,有时还会给她留下几十元钱。就这样,章雄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使用哄骗的手段奸淫不满14周岁的丽丽数次。

  2004年7月14日下午,丽丽的父母上地里干活,章雄又一次把丽丽诱奸。没想到这幕丑恶的场景被帮丽丽家干活的舅妈无意中看到了。听到这个消息,丽丽父母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十、海伦市法院做假卷立功受奖

    为完成法院规定的结案数,基层法庭在没有正式受案的情况下,自交诉讼费,凑人名,自按手印,伪造案卷凑数。这是黑龙江省海伦市法院内部的“做卷”秘密。 

    2002年年初的海伦市法院院长姜立波布置了一项特别任务:要求各法庭在正常案件基础上,年底前须完成 100 件民事案件和 60 件执行案件。每个法庭一下子增加 160 件案子,意味着全院当年一共要多出 1000 多件的办案任务。 

    通过“做卷”完成指标,又通过高收费凑齐上交的诉讼费,如此恶性循环,形成基层法院的畸形发展。海伦市法院实案子上下才 1000 多起,靠假案子加起来能达到两千八九百起。” 

    海伦市法院在“做卷”的当年,由于成绩突出,被绥化中院授予“全市人民满意的法院”称号。

    在做假卷大量事实存在面前,海伦市法院院长姜立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大言不惭说:“海伦法院决不会有一件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