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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盗窃国家二级文物 触犯刑律法不容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09 09:11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国家二级文物释迦牟尼坐像佛头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因系从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有立功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7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吕某等人驾驶面包车,携带铁锤、钢锯等作案工具,将位于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苏庄村村西阴佛寺内的释迦牟尼坐像佛头盗走。该佛像系唐咸通十四年(公元873年)石窟造像,2006年4月18日公布为泰安市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11月13日,经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头像为二级保护文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吕某、黄某等人无视国法,盗窃国家二级保护文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2002年9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黄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主动投案自首并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