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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缉毒警察转业后贩卖毒品被判无期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09 09:14  打印此页  关闭

    半年前还是一名边防缉毒警察,半年后却因贩毒沦为阶下囚,38岁的苏一峰(化名)半年完成了角色转换。

 

  这个海南男子将毒品贩至河南案发。昨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维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果,判处苏一峰无期徒刑。

 

  缉毒警转业贩毒被抓

 

  2007年2月,时任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边防大队案件侦查队缉毒警察的苏一峰转业到了地方,这位正营职教导员临走时,“无意”间从单位带了些昔日办理毒品案件时的“样品”。

 

  转业不久,苏一峰辗转与驻马店平舆县中年妇女李某取得了联系。李某曾于2001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电话中,李某告诉苏一峰,她有两个朋友打算“要点货”,而苏一峰手头正好有些“样品”。两人一拍即合,2007年8月14日至15日,李某从“朋友”处收得毒品预付款3万元,当即汇给了苏一峰。

 

  当年8月19日,李某与苏一峰进行了毒品交易。交易完成,苏一峰却没能做上几天发财美梦。李某早已被河南警方盯住。

 

  两天之后,8月21日凌晨3时许,李某、王某、余某从昆明返回河南,至信阳火车站附近时被民警抓获。从余某携带的行李内,民警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块,重688克。

 

  一周之后,8月29日,公安机关将苏一峰控制,从其家中及所携带的箱子内,搜出毒品吗啡150.76克。时间不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苏一峰被批捕。

 

  两罪并罚被判无期

 

  在公安机关,苏一峰称其所收3万元,是向李某借款。苏一峰还说,其家中及所携带的箱子内,民警当场搜出的毒品,是其转业时无意间带走的“样品”鸦片,当作药引子用的,不构成犯罪。

 

  去年年底,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认定苏一峰的行为构成两罪,判处苏一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一审判决后,苏一峰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苏一峰身为缉毒警察,转业后勾结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非法持有毒品吗啡150.76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