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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民警周鑫被杀一案开庭审理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4-14 09:27  打印此页  关闭

 

民警周鑫被杀案今开庭。

庭审现场。    

    4月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邵骜杰故意杀害“国家一级英模”、“重庆市人民卫士”周鑫一案。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9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邵骜杰对张某等人在重庆市涪陵区石油公司宿舍院内维修天然气管产生噪音不满,持猎刀将张某右大腿刺伤。当晚20时许,邵骜杰在涪陵区人民西路原涪陵区交委附近,路遇行人文某某,见文的穿着类似其厌恶的大伯父,即持猎刀将文左大腿刺伤后逃走。在逃走途中,邵骜杰持刀先后将行人曾某、况某某刺伤。在逃至涪陵区敦仁派出所附近时,被刚下班的敦仁派出所民警周鑫拦截。周鑫当场表明警察身份,并抓住邵骜杰。为抗拒抓捕,邵骜杰持猎刀将周鑫的左、右大腿刺伤。周鑫仍紧抓不放,邵骜杰即再次用刀刺中周鑫胸部后挣脱,周鑫带伤追赶数十米后倒地。周鑫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系主动脉根部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21时许,被告人邵骜杰在涪陵区石油公司宿舍其祖母家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骜杰在公共场所持刀随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并为抗拒抓捕,持刀刺死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邵骜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也未提出异议,但对犯罪时邵骜杰的精神状况和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提出了异议。

    周鑫同志英勇牺牲后,先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重庆市人民卫士”、“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被重庆市公安局追记一等功。此次庭审邀请了20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群众代表、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十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共计140余人也旁听了本案审理。旁听此案后,人民群众纷纷对周鑫的英勇壮举表达敬意,并呼吁要严惩凶手。

    鉴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需经合议庭进一步评议,本案将定期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