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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医疗器械收“好处” 卫生院长、会计“落水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19 12:53  打印此页  关闭

    卫生院采购医疗器械时,卫生院院长和会计因收受经销商“好处费”而双双“落水”。5月15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功、张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琴原系鄱阳县某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黄功原系该卫生院党支部书记兼主办会计。2005年,该镇中心卫生院为了拓展业务需要购买一台彩色B超机,被告人黄功受张兵所托带张海涛找到被告人张琴商谈此笔业务,张海涛并通过张兵向被告人黄功承诺业务做成了会给卫生院领导好处费。双方最终确定价格为42万元一台,被告人张琴遂与工作人员到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咨询,后又派人去生产厂家考察彩超机质量,最后两被告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同在场同张海涛签订了合同,约定货到后首付22万元货款,余款每月支付1万元,每季度结算一次。张海涛领取首付款后几天,张兵给了被告人黄功2万元要求继续关照,被告人黄功打电话将被告人张琴叫到其办公室,告知了张兵的要求后将其中1万元给了被告人张琴,并说货款结清后每人会再给1万元,张琴表示应允。2006年,张兵向被告人黄功提出张海涛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两被告人商量后提前支付了2万元货款。货款全部结清后,张兵又给了被告人黄功2万元,黄功同样分给了张琴1万元。被告人黄功收受的2万元被其用于治病,被告人张琴收受的2万元被其带回家中。

    案发后,两被告人已退清赃款,被告人黄功于2009年2月24日到鄱阳县检察院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琴在共同犯罪中比被告人黄功行为略显消极,所起的作用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系初犯,未对医院的利益造成损害,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