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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就昧”该当何罪?--试论清洁女工梁丽“捡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19 10:57  打印此页  关闭

    据5月11日《广州日报》报载: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的清洁女工梁丽,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周围无人,就顺手把它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后发现这是包黄金首饰,藏了起来。工友告诉她失主报警时,她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当天警方找到她时,她主动交出了黄金。黄金属于某珠宝厂,价值300万元。司法机关对梁的行为以涉嫌盗窃罪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按盗窃定罪,梁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因就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争议颇大,所以案发整整5个月后该案仍未有最终定论,公安机关仍在侦查之中。

  该案件一经披露,就受到了广大读者和网民关注,并成为热议的焦点,甚至被成为女版许霆案。大多数网友表达了对司法机关所定的涉嫌盗窃罪的声讨,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拾得巨额财产没有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单位的行为,属于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应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梁丽的行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或是彼罪呢?在此,笔者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一、首先,梁丽的行为肯定构成了犯罪,无罪的辩解缺乏理性的分析和认定。

  梁丽在工作中捡得小纸包后,和工友打开后发现是黄金首饰,其后仍将这些东西拿回家中。这应该是媒体报道中普遍认可的基本事实,就该事实而言,梁丽在发现拾得物价值贵重后,没有及时上交单位或寻找失主,而是拿回家中,很明显在当时梁丽应该有非法占有的动机和意识。在单位拾得的财物在没有找到失主的情况下,不是放到单位保存,而是直接拿回家中的行为,让梁丽对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难让人信服。由此可知,梁丽的行为已大大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其行为以明显触犯了法律。对广大读者认为梁丽无罪的呼声笔者也表示理解,我们可以感性的去看待问题,但我们必须理性的去处理、解决问题,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不可或缺的素质。

  二、就目前的案件事实,梁丽的行为应构不成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具备下列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所谓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主客观的条件都具备才有可能构成盗窃罪,就本案而言,梁丽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小纸包,在取得小纸包后并没有暗自藏匿起来,而是将拾得纸包的事情告诉了同事。这一事实客观的反映出当时梁丽取得纸包时不是秘密窃取,因而不符合盗窃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三、梁丽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和客观上的拒不退还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条件。本案中,梁丽是不是存在拒不退还的情节是认定其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就该事实,媒体披露的事实不尽相同,有的说当公安机关找到梁丽时,她主动交出了黄金,有的媒体称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其称没有捡到黄金饰品。因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不变披露更多的侦查细节,所以就该事实我们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

  同时,侵占罪在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需有失主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梁丽的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作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则无权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就目前看,还没有失主站出来要追究梁丽刑事责任的报道。

  该案的相关细节公安机关仍在侦查中,尚未盖棺定论。相信随着案情的明朗,法律会给梁丽的行为一个公正的定性。

  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了如此大的关注和热议,甚至争议,本身就说明了大家对法制事件的关注,对法律适用的关注,而这正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法制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