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发电厂发生了一起伤害案,该厂总工程师蒋某在上班时被3名凶手砍伤在自家楼梯口旁,蒋某右腿的脚筋被砍断。凶手作案后迅速逃离了现场。伤害案引起了当地部门的高度重视,淮南市警方组成“3•15”故意伤害案专案组,时任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副局长岳斌为专案组负责人之一,电厂路派出所原所长吴家林,刑警一大队原指导员万张也同为专案组成员。电厂方面为配合专案组破案,提供该厂“田源宾馆”的3楼会议室作为办公地点,并将312、313两间客房用于专案组成员休息。2005年3月26日,专案组找到谢佩银了解情况。谢佩银是当地承揽小型建筑工程的个体户,曾在电厂承包过一些小业务,经常出入田家庵发电厂,熟悉电厂的职工。蒋某被砍伤的前一天,谢佩银开车从田家庵发电厂经过,碰到了步行的蒋某,谢佩银与蒋某打了一声招呼,问蒋某是否要送他一程,蒋某说:“不用。”在蒋某被砍伤后,谢佩银被列为排查对象之一。3月26日,专案组成员通知谢佩银到专案组谈话。当天下午,谢佩银到专案组驻地反映情况。返回家的谢佩银认为还有一些情况没有向专案组说清楚,决定第二天上午9时再去专案组。3月27日上午,谢佩银来到专案组所在地,接受询问。当时,岳斌、吴家林和万张一起将谢佩银留在312房间内进行询问。然而当天下午,谢佩银却突然从312房间坠楼死亡。案发后,当时在场的警察称,是谢佩银“突然站起来,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的。”随后,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玩忽职守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摘自《中国青年报》,题目为:专案组里的坠楼案,网址链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8-10/24/content_2402416.htm ) 以上就是证人“自杀”第一案的由来。之所以称之为“第一案”,并不是说本案死者谢佩银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在警方控制之下“自杀”的,而是指他是我们已知的以证人的身份主动前往作证,却离奇的“自杀”者中的第一个。此前,我们已看到过不少人员在警方控制下死亡的案例,有死于“躲猫猫”的,有死于“心脏病突然发作”的,也有死于“跳楼”的,但他们无一例外都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警方控制的。而证人主动前去警方驻地协助调查,却以“跳楼身亡”离开,相信是许多人闻所未闻的事。因此,将此案列为证人“自杀”第一案也许并不为过! 本案荣膺第一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案发至今已超过4年,本案也经过3次起诉,法院3次开庭,犯罪嫌疑人从一开始就是明确的,并且全部归案,但是法院至今未给出判决结果。估计这也算是创记录了吧?如今,犯罪嫌疑人因过了羁押期限,已全部获得取保候审,而案件依然难见曙光,死者家属心中的不平仍得不到安慰,至高无上的法律在本案中显得何等苍白无力! 案件从一开始就充满争议。检察机关是以玩忽职守罪将3名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的。起诉书指控,由于3名犯罪嫌疑人疏于防范,导致被害人坠楼死亡的后果。3份起诉书对于死亡的描述不尽相同,头两份起诉书用的是“坠楼死亡”,而2008年8月第3份起诉书则是“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同时在头两份起诉书中,还有这样一段话:“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先后两次鉴定:谢佩银系高坠损伤死亡,高坠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谢佩银坠楼后,吴家林和万张对谢坠楼时两人在312房间中所处的位置相互串供,万张还在有关领导和单位未到现场之前,伪造了一份当天下午询问谢佩银的谈话材料。”而最后一次起诉时,这一段话已经被删除。据了解,2005年4月26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谢佩银的死因出具了法医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中均有“高坠死亡前右手背被电流击伤”的描述。3年后,2008年4月15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在5月9日出具的《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在鉴定意见中,有关是否存在电击伤的结论是“被鉴定人谢佩银生前为遭受电流损伤”。 2005年7月12至15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还对犯罪嫌疑人吴家林、万张2人分别进行了心理测试,俗称测谎。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测谎专家、公安部原测谎项目负责人、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心理测试工程中心专家顾问杨承勋教授主持。7月20日,杨承勋教授提交了两份测试报告。结论是犯罪嫌疑人称“没有对谢佩银刑讯逼供过”,“没有对谢佩银电击过”,“谢佩银坠楼时不在场”均系说谎。当然这两份测谎报告在最后一次起诉时是不会被派上用场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王雪梅撰文对谢佩银死于高坠伤的结论提出了质疑。她在新浪博客《法医王雪梅》上登载了《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文章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e55c38010007ko.html )中明确提出了谢佩银系被刑讯逼供死后抛尸的观点。此文一出,王法医立即遭到众多不明身份者的人身攻击,更有人说她是拿了死者家属的钱替死者说话。据说王法医的母亲被恐吓得住了院,为了避嫌,她本人竟然要住到办公室以表清白。死者家属对于跳楼自杀说当然无法接受,因为谢佩银死时44岁,身体健康,生性乐观随和。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妻子是小学老师,贤惠善良;女儿18岁,是南京艺术学院的学生。本人经商,收入颇丰。经查,他并不是砍伤蒋某的犯罪嫌疑人,他是主动前去协助调查的。这样的人有什么理由自杀,而且是在公安局专案组的办公地点? 其实本案并不复杂。本案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死亡地点,至于死因,不外乎有四种:1、自己跳楼自杀;2、不堪忍受酷刑跳楼自杀;3、死后抛尸;4、被人从楼上扔下去(谋杀)。第四种可能性可以立即排除,因为谢佩银是在警察的眼皮底下死亡的,而办案警察与他并无个人恩怨。这样就剩下跳楼自杀和死后抛尸的可能性的。我们知道,人做事往往会留下蛛丝马迹,跳楼也不例外。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最后一份起诉书是这样描述谢佩银死亡时的情形的:他“扒开窗户,跨上窗台,跳楼身亡”。经过现场勘验及实地模拟,谢佩银的坠楼经过为:“谢佩银主动开窗(在南侧第二扇玻璃窗右下角部位留下其指印)-左脚跨上窗台-万张上前拉谢佩银身体,未拉住谢,谢头部向下坠落,窗底部铝合金向外变形。犯罪嫌疑人万某供述称,谢佩银叫喊着“我不想活了”,他站起来,脚踩在窗台上,腰往前弓,头向前伸,栽下去了,他过去抓没有抓住!但是现场勘验没能找到谢佩银“左脚跨上窗台”(高81厘米,以死者1米74的个头,估计得手脚并用才能跨上去)的痕迹,也就是脚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现场勘验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的,而勘验人正是犯罪嫌疑人万某!以万某作为刑侦人员的素质,他应该了解这个脚印在本案中的分量,从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能看,他也一定会千方百计找到这枚脚印,如果有的话!可事实是无情的,在万某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随后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均未发现与脚印相关的记录!这就排除了跳楼自杀的可能性。而在排除了所有的不可能之后,就只剩下一种选择了,那便是死后抛尸!至于死亡的原因,想也能想得出,肯定不是自然死亡,否则也无需抛尸了! 得出以上结论并不需要丰富的鉴识经验或者高深的法律知识,只要有普通人的常识就可以了。然而,淮南市相关的司法部门用了整整四年,案件至今依然扑朔迷离,个中原因外人难以理解。不过了解一下刑法的相关规定,也许有助于我们得出一些判断,刑法对于玩忽职守罪和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罪有着完全不同的判罚标准。对于玩忽职守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法律规定可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最高可判处死刑。最近的真假罗彩霞案让我们见识了一个县公安局政委的能量,“认识我,是你的荣幸!”他对受害者如是说,“牛气冲天,视民如草芥”主人(不是公仆)形象令人难以忘怀。如果没有来自公安部领导对该案的重要批示,我们几乎要怀疑这位巧施调包计、纵横近半个中国的县公安政委是否会受到真正的处罚。然而尚方宝剑毕竟是国之利器,轻易难得一挥,罗彩霞式的幸运毕竟不带普遍性。当然,我们相信党和政府建立公正公平社会的决心,正义终将得到伸张,是冤屈终有昭雪之日。我劝天公重抖擞,霹雳一声云雾开。让我们与死者的亲人们一同期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