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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扯伤警察耳朵 构成妨害公务罪处罚金1万元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5-25 10:41  打印此页  关闭

    大学毕业的湖北女子秦某被指成为“第三者”后恼羞成怒,不仅与情敌大打出手,还将前来处理的警官耳朵扯伤。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1万元。

    今年1月8日上午,闵行公安分局刘警官接110指挥中心指令,速至虹桥镇虹中路一路口处理两中年女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的纠纷。接到指令的刘警官立即出发。由于现场围观的群众较多,刘警官决定让她俩一起到派出所进行处理。两女子上车后,分别坐在了警车的后排,中间由社保队员分隔。这时,刘警官正准备上车,两女子却越过社保队员隔离,再次撕打起来。见状,刘警官站在车边进行劝阻,不料给秦某抓住右耳死命拉扯,眼镜也被摔在地上,顿觉耳朵一阵剧烈疼痛。经司法鉴定结论为。刘警官遭受外力作用,耳廓软组织创,多处头皮软组织划伤等。其耳廓创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秦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