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连人影都没碰到,为什么还要说我们抢劫呢?”马喜刚等5名被告人的疑问在法庭上得到了答案。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法院对由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抢劫预备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预备)分别判处马喜刚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并处罚金5000元。
马喜刚是陕西省渭南市故市镇人,5年前因经营运输业认识了从事粮油承销生意的户县五竹乡竹南村村民仝某,并了解到仝某家境富裕,经常携带大量资金。去年10月,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的马喜刚与同乡好友白晓阳策划后,决定对仝某实施抢劫。随后,白晓阳又纠集同乡王禹、武育红、武长顺,确保“成功率”。
2008年12月17日,王禹向其他被告人道出了他精心“研究”的实施方案:先用辣椒面泼向被害人的眼睛,趁机在其身上“找钱”,如若遭遇反抗再用砍刀吓唬。一切准备妥当后,12月18日凌晨2时许,5名被告人从渭南市连夜驾车赶赴户县,现场确认了仝某的家庭住址。19日一大早,5人再次驾车来到户县,马喜刚与白晓阳临时决定在户县县城下车中途接应,王禹驾车带武育红、武长顺赶往竹南村。竹南村村委会干部刘某发现有一辆轿车在该村来回兜圈转悠了3个小时,形迹可疑,便拨打电话向户县公安局五竹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民警赶到,拦住了这辆轿车,发现车内有砍刀、毛线帽等作案工具,遂将王禹、武育红、武长顺带往派出所盘问。3人供述了正在寻找仝某准备对其抢劫的事实,并供出了正在户县城中的马喜刚和白晓阳。
“这是建院以来首次以犯罪预备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户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启荣向记者介绍说。今年2月,户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预备)将马喜刚5人依法批准逮捕。今年3月该院审查后认为:马喜刚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其行为属刑法上的犯罪预备,且犯罪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因此决定以构成抢劫罪(预备)提起公诉。近日,经开庭审理,户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预备)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有人认为,有想法只要没真干,在法律上就不应该被定罪判刑。其实,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已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免除处罚,也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马喜刚等5人准备实施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抢劫犯罪,虽没有真正实施,照样可以依法定罪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