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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伙的没有共谋,也能认定为共犯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7-08 09:13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辽宁省喀左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追捕了犯罪嫌疑人李宝来。被抓之时,李宝来不解:“我既没与他们共谋,也没与他们一起分赃,更没参加他们的诈骗,咋就成了共犯呢?”当检察人员把刑法上共犯的含义作了细致的解释后,李宝来后悔得直跺脚。

  今年4月初,有一个用秘鲁币冒充美元兑现人民币的诈骗团伙来到辽宁省喀左县,他们所使用的是已不流通的秘鲁币,行骗地点选择在公交车上及车站附近。为诈骗得逞后能迅速离开作案现场,他们在当地雇了一辆夏利出租车,供随时调用。李宝来被雇开始不知道这伙人是干什么的,活干得不多,钱给得不少,每天比平时能多挣近百元,李宝来以为找到了好主顾。可没过几天,一些“的哥”好友提醒他说这伙人可能是骗子,他自己也从这伙人的蛛丝马迹中了解这是利用秘鲁币诈骗钱财的团伙。但李宝来为了多挣这点出租费,对诈骗团伙的行为不闻不问。李宝来同时认为,那些人拿到的是诈骗得来的钱,是犯法行为;而自己挣的是拉客人的钱,是劳动所得。他想,自己的钱虽然赚得有些不光彩,但绝对与诈骗犯罪是两回事。

  不久,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迅速出击,一举将这个犯罪团伙抓获并刑拘。这伙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这伙人每次行骗后都使用同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检察人员通过调查发现,李宝来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共犯),于是对李宝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一些人以为共犯一定是一伙的,而且要有共谋。其实不然,刑法上的共犯,只要行为人对其他人实施的犯罪活动有所了解并予以配合便足够,并不要求相互认识、有一起商量情节,也不要求对其他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有明确具体的了解。

  此案中,诈骗团伙在未离开犯罪现场时,对诈骗来的钱财未达到实际占有的状态,还属于犯罪未遂,当离开犯罪现场后才达到犯罪既遂。李宝来知道这伙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还多次出车帮助他们离开犯罪现场,起到了帮助诈骗团伙对所诈骗钱财实际占有的作用,当然也就构成了共犯。此案告诫人们,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不要投机取巧、捞取不义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