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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承包的地上私挖水塘也犯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7-27 10:27  打印此页  关闭

    浙江省义乌市农民吴向阳从村里承包了一块耕地后,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就在耕地上挖了几口鱼塘,结果破坏了农用地耕作层,使土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7月9日,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吴向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6年8月1日,吴向阳向义乌市江东街道白莲塘村“两委”承包了一处名叫“朱村陇”的地块。这一地块内有两口池塘,商定每年的承包款为1000元,吴向阳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准备在这里经营养殖业。

  “朱村陇”的前任承包人也是搞养殖业的,但吴向阳嫌地块内的两口池塘不够用,承包协议生效后,他叫来工人在池塘周边长满杂草的耕地上又挖了三口鱼塘。好好的耕地被破坏引起许多村民的不满,很快有村民将此事举报到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义乌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进行了详细调查。同年9月底,义乌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测算发现,吴向阳在“朱村陇”挖塘的占地面积约17.12亩,其中耕地面积约14.31亩。吴向阳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已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幸被挖泥土没有外运,也没有掺入其他渣石等物,有恢复耕作能力的可能。事发后,吴向阳主动将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状。

  目前,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4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因此我国出台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禁止破坏耕地行为。该案当事人虽然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私挖了水塘,但他的行为已导致了耕地被破坏,面积达14亩,已触犯我国刑法。办案检察官提醒,即使是自己的承包地也不得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法规链接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刑法修正案(二)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