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扩大超市经营范围,张贴入股分红广告,以1万元为一股向社会吸收资金100多万元。半年后,陈某超市张贴告示称:由于商店积货过多本季度亏损,不能分红,股民要是想退股,可以拿超市商品折抵股金。但股民认为,陈某经营策略有误是导致货物存量过剩的原因。他们不接受商品折抵股金方案,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院。
实际上,本案陈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陈某超市并未拥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合法手续,属于擅自向社会变相非法吸收个人资金。当检察官告知陈某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陈某声称超市与被害人之间是无息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事实上,尽管陈某超市与受害人之间系无息借款(或者说无证据证明约定了利息),因陈某超市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主体非法)的前提下,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达100多万元,并未能如期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实践中,如果缺资金,可以民间借贷,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而如果像本案这样向不特定人集资则可能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