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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长滥收费致客车停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10-22 10:20  打印此页  关闭

                                                           杨 光   

  案情:1998年12月,河北省甲市乙县城管监察大队违规取得停车收费许可证(其不具有经营性收费主体资格)。从2005年7月开始,该城管监察大队对停在该县文化宫广场的“村村通”客车按照每车每月30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2009年5月22日,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某擅自将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到90元,并派人在停车场出入口强行收取,造成客运车辆被堵,停运一上午。5月27日上午,城管监察大队再次收取停车费,造成客运班车全线停运,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6月1日下午3点左右,城管监察大队第三次到文化宫广场收费,致使9辆客车被堵到晚上10点。6月2日河北电视台曝光这一事件。次日,城管监察大队仍旧到文化宫广场收费,造成两辆客车被堵。河北电视台于3日、4日对这一事件连续曝光,至此引起上级部门高度重视。乙县县长被免去党内外职务,主管副县长受到纪律处分,张某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职务。

  分歧意见:对张某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强行收取停车费,造成客车停运,在媒体曝光后,拒不悔改,继续强行收费,其行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但难以确定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鉴于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不入罪为妥。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乙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危害结果包括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两类。本案中,张某滥用职权造成的物质性损失并不明显,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达到了《规定》关于滥用职权罪第八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的立案标准。笔者认为,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使相当范围的公众对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或部门,甚至对党和政府的整体声誉、形象、威望产生极坏的看法。对本案,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认定是否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一,引发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关注。当前媒体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大众也越来越关注媒体。一个地区性的事件通过媒体的快速传播会迅速扩展到全国,甚至海外。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些群众的不满心理增加。大众对党和政府的施政效果要求越来越高,对公职人员公务能力和操守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一个政府部门滥用职权行为的负面报道,可能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就本案讲,作为有数千万观众的河北电视台连续三天曝光,使该县城管监察大队利用强权违规收取停车费的霸道形象为公众所知,这一事件使城管监察这个备受诟病的部门的形象雪上加霜,也极大损害了该县政府机关的形象,进而对党和国家机关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第二,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游行、示威、罢工等。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势必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不但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威信丧失,还可能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大规模上访、游行、示威、罢工的导火索,也给一些对社会极端不满,千方百计寻找机会破坏社会稳定的敌对分子可乘之机,为他们发起事端提供了借口,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本案讲,该县城管监察大队四次派人堵车强行收费,已经引起“村村通”客车车主、司乘人员的强烈不满,并引发双方的严重对峙,也给该县群众正常出行造成困难,已经出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由于媒体的及时介入,上级部门的及时处理,才使事态没有向更坏的方向发展。

  第三,是否严重背离党和政府的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如果严重背离党和政府的要求,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一经在社会上传播,必然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程度,继而危及党和政府的统治基础。党和政府反复强调政府部门要服务社会发展,为群众排忧解难,而不能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河北省委“十个严禁”,明确规定“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违规收费、罚款”。本案中,该县城管监察大队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严重背离,擅自收费,损害群众利益,在群众中产生了极其不好的影响。

  综上所述,张某滥用职权,违规强行收取停车费事件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达到滥用职权的定罪标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