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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杨天庆、刘钟永两案审判长就审理情况释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10-23 11:03  打印此页  关闭

                                             张瑞雪 王洋

   

    新闻通报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1日下午4时,重庆市委宣传部召开新闻通报会,邀请杨天庆、刘钟永两案的审判长就案件审判情况进行释法。

    杨天庆案审判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蒋林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反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反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一言以蔽之,同时符合上述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控制特征的,就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就本案而言,杨天庆纠集多人,通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片区的渣场进行非法控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聚敛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状况稳定,组织人员稳定,组织纪律严密,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他介绍说,对于本案的审理,我们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应当享有的辩护、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严格保护。在公开的庭审过程当中已经展示。尤其需要说的是,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刘成虎、曾川,我们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在庭审中,两指定辩护人分别就二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他们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发表了意见,部分意见被采纳。被告人的辩护权并没有因为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景受到丝毫的削弱。由此也证明,我们的审理是依法、公正进行的。

    同时,整个案件的审理,从开庭审理到庭审宣判,均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开进行。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到场旁听、监督,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刘钟永案的审判长、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勤认为:

    以刘钟永为首的犯罪组织行为符合以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和行为:1、组织构成上,该组织成员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者比较明确,参与成员相对比较固定。其组织成员集中住宿,准备凶器,统一管理,组织结构较紧密。2、经济实力上,该组织非法开采小煤窑,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刘钟永将聚敛的钱财除了用于经营开销外,还用于组织成员犯罪过程中的支出,为犯罪人员支付生活费及犯罪后逃跑、躲藏和对家属安抚的费用。3、行为表现上,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以及足以对群众产生心理强制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作案多起、涉及多种犯罪。4、控制影响上,该组织在南川区有组织地“巡逻”、威胁、故意伤害,强行收购小煤窑煤炭获利,为保证运输小煤窑煤炭的车辆免被查处而殴打执法人员,非法垄断收购小煤窑煤炭,对小煤窑主产生心理强制,对普通群众造成不安全感。其对抗国家机关对煤炭行业的管理,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刘钟永虽在庭审中未承认其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但其上述行为表现符合法律和立法解释规定的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刘钟永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其长期在南川开采小煤窑,并利用暴暴力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直接参加故意杀人致聂道华身中26刀死亡一案,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系累犯,在故意杀人后,订立攻守同盟,指使组织成员顶罪,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故应当判处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