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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八部门联合发布办法救助刑事被害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1-04 13:06  打印此页  关闭

    2010年1月1日,随着《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正式实施,刑事被害人凭借救助申请书、户籍证明等材料即可得到及时救助。

    该《办法》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起草,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局、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

    《办法》规定,救助工作将遵循生活紧迫急需、一次性救助、随案管辖三项原则。由各级党委政法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办案机关提出的救助意见的审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审查、申报、救助金发放等具体工作。救助资金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发放,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集等为辅,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

    关于救助金额,《办法》明确,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害人对案件发生的过错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实际困难等因素确定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金额。具体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6个月至24个月的总额之间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总额。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与条件主要包括: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办法》规定,救助的提起方式为办案机关依职权提起和依当事人申请提起两种,其中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户籍证明;3.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5.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确有困难的证明等。

    另据悉,山东全省17地市目前均已启动被害人救助工作,2009年全省法院共救助571人,发放救助款971.35万元。 (闫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