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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兰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2-23 08:24  打印此页  关闭

                                                        廖新平

  【案情】

  2009年元月10日,兰某在搬家时,酒后推自家的平板车并装载杂物前往新家。途经城区时,兰某为贪求近道,违反规定突然从北向南横穿公路,恰逢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因躲闪不及,摩托车撞在平板车的中部后,刘某及其6岁的儿子被抛出,均因头部着地造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兰某推平板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因为兰某是推的人力车,而非驾驶机动车,即其不是机动车驾驶员。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构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兰某推平板车从事运输属公共交通运输。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确,非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也不是绝对的。下列情形应当例外:非机动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非机动车辆的用途被纳入与机动车辆相同用途的;非机动车辆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有直接关联的。本案中兰某推平板车在城区公路上从事交通运输,应认定为公共交通运输。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二条也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强调的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而不是车辆。再次,兰某存在违章行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兰某酒后行车、违反规定突然横穿公路、在借道同行时未避让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刘某,明显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且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属后果严重。兰某已导致两人死亡,当属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