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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逮捕理由告知嫌疑人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4-19 05:18  打印此页  关闭

                                                          周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而对作出逮捕决定的却无类似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亦无逮捕说理的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只送达逮捕通知书但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仅了解自己所涉嫌罪名,其他的都不了解。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时通过书面说明不逮捕的理由,并将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等,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但对于作出逮捕决定的却没有说明批准逮捕的理由,更没有将书面的逮捕理由说明书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接受,这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知悉权。

  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提供裁判理由。法国于2000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要求自由与羁押法官在作出决定时必须附具理由。台湾刑事诉讼法也作类似规定,要求认为有羁押必要的需叙明羁押之理由。基于公民基本人权优于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应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应实行逮捕说理。逮捕说理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同时也促使检察机关对作出的逮捕决定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的基础上。

  笔者建议,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将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告知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理由告知书要做到于法有据,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充分分析,使犯罪嫌疑人信服。告知的形式应由检察机关制作逮捕告知书,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