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被开罚单后,向交警部门提供驾驶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后,交警部门在有能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却不作出处理,宁波一姓郑的律师认为交警这样做是行政不作为,一纸诉状把宁波市交通警察支队海曙大队告上了法庭。
2010年年3月14日,郑律师把自己的轿车停放在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附近。在他回来取车时,发现车子已被宁波市海曙交警大队贴了罚单。郑律师对海曙交警的做法抱有异议,在3月16日通过特快专递向海曙交警提出申辩书,郑律师同时也附上了抄告单和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为交警提供所需资料,并指出,如果交警坚持要处罚,那么请交警依照法律规定和获取的证据限期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郑律师。
宁波市海曙交警部门则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郑律师必须亲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被告方表示,如果仅仅是复印件或者被处罚人本人不到场,那么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7月20日,此案在宁波市海曙法院公开审理。在法庭上,郑律师一再强调,自己邮寄了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复印件,提供的资料齐全,必要情况下,也愿意提交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件,交警部门是完全有能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现在交警以被处罚人不亲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为由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就是行政不作为。
郑律师也表示,尽管交警部门没有尚未作出行政处罚书,但是自己的违法记录已经上传到交警内部的网络系统。由于没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书,郑律师就没办法缴纳罚款来消除这条记录,而未处理的违法记录的存在实际上已对他造成了利益损害,比如说既不能办理上海世博会的通行证,也不能通过将来的年检,而且违法记录达到五条以上时还会被扣车。交警部门也一再强调认为,如果仅仅是复印件或者被处罚人本人不到场,那么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交警部门也坚称,综合对《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法旨意的理解,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道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是法定的处理方式,也是违法行为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后,海曙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