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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7-03 09:57  打印此页  关闭

    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就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这位负责人说。

  据悉,该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 废除“重罪多减轻罪少减”规定

最高法:被限制减刑罪犯不得假释

权威解析  

本网记者袁定波

  案件审理程序透明度不够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假释适用率普遍偏低……减刑、假释工作中暴露出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律公示可自身纠错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于仍然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等是规定明确的公示内容。

  规定还强调,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时,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能有效发挥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作用。”该负责人说。

  人民法院自身纠错程序是此次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即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无论检察机关是否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