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某日,河北省大名县的陈某开车去幼儿园接孩子,由于幼儿园门口车位已满,陈某认为反正也用不了几分钟时间就下课了,便把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然而,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陈某停好车打开车门的一瞬间,车门被骑自行车的张某撞上,张某连人带自行车绊倒在地,头部狠狠地撞在了护路方砖的棱角上,陈某赶紧下车,发现张某已经没有了意识,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但张某还是因头部受到猛烈撞击抢救无效死亡。
那么,陈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还是犯罪行为呢?近日,大名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陈某的行为之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停车开门时没有察看后视镜确保安全,他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还有乘客开门造成事故的情况,这种情况责任应当如何分担?这就需要考虑乘客的行为因素:若是乘客开门前进行了详细的观察,由于不可预料的因素未能观察到隐患而发生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乘客不承担刑事责任。若是乘客没有进行详细地观察或因疏忽大意观察得不仔细造成事故的,应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车主和司机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司机开门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车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看司机和车主之间是否是雇佣关系或者车主是否有过错,比如车主明知司机不具备驾驶资格还把车给他开,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停车后开门必须确保后面没有行人通过方可开门。因此,对于司机而言,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车辆没停稳时,切勿开车门上下人,停稳后应先观察前后情况才能开门下车。要提前提醒乘客看清车辆前后左右及来往行人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开门下车。开车门下车前要注意观察,防止被经过车旁的其他车辆碰伤,或因开门撞上别人而酿祸。
(作者单位: 鲁文涛 孙现杰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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