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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呈现多处亮点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05 11:21  打印此页  关闭

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又有多处修改亮点。其一是调整绑架犯罪量刑标准,规定法定刑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其二是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再就是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

绑架犯罪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一档刑罚,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严重犯罪量刑过轻,建议将起刑点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认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同时,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刑罚设置上适当增加档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犯罪,建议将草案中“情节较轻”的绑架行为的法定刑起刑点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单位及其人员泄露公民信息负刑责

    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久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给学生集体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运动圆梦学生卡”的事件,也一时成为舆论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介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单位从事上述行为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应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一意见十分重视,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受贿犯罪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作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专家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草案增加规定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建议将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条单独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