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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银行"全额罚息"案储户败诉 法院认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10:07  打印此页  关闭

    不慎令信用卡欠款61.76元后,民生银行储户艾先生次月收到了银行的全额罚息账单,罚息高达34.72元。认为此种“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艾先生随后将民生银行告到西城法院。近日,西城法院对这起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艾先生败诉。

 

  艾先生称,2008年7月,他申请办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2008年11月,他透支消费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

  过了一个月,艾先生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交完罚息后,艾先生咨询后获悉,这笔罚息是以全部的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对方还解释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全额罚息”的条款。该条款规定,若发生逾期欠款,就按照全部透支金额来计算罚息。

  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另外,银行在发卡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据此,艾先生将民生银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34.72元,同时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庭审时,民生银行辩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约。合约中关于逾期罚息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此外,“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

  法庭审理时,艾先生还提交了一份今年2月份的媒体报道称,工行已经取消“全额罚息”,这明显不是国际惯例。对此,民生银行代理人表示,“对信用卡规定不同的免息期、年费、利息等,体现一定的差异性,这是市场竞争的体现。”

  最终,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据此,该院一审驳回艾先生的起诉。

  宣判后,艾先生当庭表示,他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