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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违约责任谁承担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3-23 11:00  打印此页  关闭

    

    2006年8月,戴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坐落于济南南部某小区的一套二手房,总价85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戴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戴先生就与出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
    但这时,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为了付款,戴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此时,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出卖方要求戴先生支付将近20000元的违约金。戴先生认为,自己未能如期付款的原因是由于中介的承诺,于是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点评:该案中,由于戴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只能按照合同条款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