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31)82316129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评案讲法
公司证券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行政
前沿问题
综合民商
联系方式
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0531)82316129
yslawfirm@163.com
honorlawfirm@163.com
济南市高新开发区舜华东路666号金智源A1座5楼
前沿问题 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评案讲法 > 前沿问题 >

最高法院: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追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1-02 22:46  打印此页  关闭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法院23日就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专门发布了一个规定,明确指出,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坐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
    这一名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规定明确指出,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对违反法律规定,包括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