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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总则司法解释研讨会在人大举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6-15 18:13  打印此页  关闭

 


 

 
 

“物权法总则司法解释研讨会”于2010年6月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举行。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主持本次会议。其他参会专家和学者还有: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王轶教授、朱岩副教授、高圣平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杨永清审判长,辛正郁审判员、仲伟珩法官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孙宪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东教授,中国航空航天大学的刘保玉教授,吉林大学的马新彦教授和万科集团的颜雪明先生。

参会的专家学者主要围绕《物权法总则司法解释》中的众多争议以及相关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看法,并重点围绕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一,有关违法财产的问题。主要涉及实务中目前关于违法建筑确认产权及提起物权请求权的,以及买卖违法建筑的合同的效力的争议。

第二,有关物权变动的登记问题。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和证书记载有误和相应的更正,虚假登记的责任,预告登记后合同行为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的争议。

第三,有关非因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问题。主要涉及非因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于未登记前,其物权人是否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认定的争议。

第四,有关物权请求权问题。主要涉及诉讼时效,占有的保护,《物权法》36条,《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关系,和在占有改定情况下认定善意取得的相关争议。

最后,最高法院的杨永清审判长感谢参加会议的诸位专家学者,并表示本次研讨会中提出的诸多观点和意见给予他们很大的启发,他们将对这些意见仔细斟酌,以便使得司法解释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