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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法院将《孝经》写入判决书 尝试引热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6-15 18:15  打印此页  关闭

 

内容摘要: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并依据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张某与第三人汤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陆老太认定女儿张某和外孙女汤某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北京东城区法院审理一起母女争房产合同纠纷案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并依据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张某与第三人汤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陆老太在北京市区有一套房子。2008年8月,她和女儿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37万余元的价格过户给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一直未支付购房款,陆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需给付母亲房款及诉讼费38万余元。

不料,陆老太在2009年10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张某已于2008年12月将涉诉房产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以38万余元的价格过户至女儿汤某名下,致使陆老太的债权无法实现。陆老太认定女儿张某和外孙女汤某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和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张某与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在说理部分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见,"孝"是一种普遍认同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结合本案,原告已经是八十高龄的老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理当孝顺原告,但其从原告处购买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逃避债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

碰撞

增强说理充分性,引用有何不可?

东城区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就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而言,是值得赞许的。《孝经》出现在这里,是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所诉诸的"人之常情",而不是之所以作出判决的"法理依据"。换句话说,引不引用《孝经》,对判决结果来说没有任何改变。如果传统观念能为法官说理提供一些支持,增强说理的充分性,让判决书看上去不再枯燥乏味,又有何不可呢?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陈壁生

判决书入情入理,此举当鼓励

法学界曾对我国法院的司法判决书提出批评,认为我国的判决书公式化,判决理由普遍过于简单,缺少法律论证和说理。本案法官愿意花心思写作这样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值得鼓励。当然,严格地讲,如果站在"规范法学"的立场看待这份判决,那么在一个依据合同法做出判决的案件中,法律是否要对伦理问题做出评判,是需要讨论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侯猛

道德好恶不能影响法律评判

判决书里讲孝道,引来一片叫好。虽持论有理有力,但需要提醒的是,一般人评判是非,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专业人士更应当最大程度避免道德好恶影响法律评判,以体现判决的公正与严谨。判决书当就事论事,道德规劝应附在判决书之外。

网友 徐春玲

依法执行判决,何须道德说教

纵观本案,女儿敢于不孝乃至赖账,症结在于法院判决执行难,而不是女儿不懂孝道。原告求助于法院,期待的恐怕是切实的公道,而不是一番引经据典的说教。法官坐而论道当然轻松,但让判决生效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