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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者被抢死亡 两男子被公诉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7-16 13:51  打印此页  关闭

    路遇车祸伤者,邯郸两男子不但不予救助,反趁人之危将伤者的摩托车和手机抢走。急救中心人员雨夜中没能找到等待急救的被害人,被害人最终死亡。日前,邯郸市肥乡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赖某提起公诉。

  路遇车祸伤者 两人不救反抢

  6月20日21时许,因为下雨,邯郸广平县的赖某搭同伴贺某(另案处理)的车一起往家走。二人走到曲魏公路(曲周至魏县)肥乡段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的河沟内。二人上前打探后,发现了伤者杨某。

  原来,23岁的杨某喝酒后冒雨驾驶摩托车回家,中途不慎翻入路边河沟中,导致肝脏破裂。

  见此状况,赖某二人便趁机将杨某的摩托车、手机和雨披全部抢走。

   伤者不幸死亡 两男子被公诉

 


  当时杨某神志还清醒,曾对赖某说不要碰他。赖某二人抢走东西后不久,一路人路过此地,见状便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

  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来后在雨中寻找,最终没有找到等待急救的杨某。

  而杨某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最终因肝脏破裂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随即将赖某、贺某二人捉拿归案。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认为赖某的行为构成抢劫,遂对其以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 争议焦点

  伤者死亡 抢劫嫌疑人算不算故意杀人?

  此案发生后,受到当地老百姓的强烈谴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有群众听闻此事后,认为应判处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被害人家属又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赔偿?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目的是针对财产,而并不是要针对被害人进行人身伤害,所以应该不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霍继强指出,以现在对外公开的案情看,受害人的伤害在被抢之前就已经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摔倒而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针对的仅是其财物,所以受害人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的抢劫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对受害人的死亡,其家属很难要求经济赔偿。

  但霍继强表示,因为此案是侵害财产犯罪,被害人的家属可以通过追赃程序,通过办案机关发回被抢或被盗物品。

  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军表示,从道德意义上来讲,人们可能认为伤者最终死亡与两名抢劫嫌疑人有关系,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两者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尽管如此,两名犯罪嫌疑人还是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