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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发挥律师服务应急管理的优势作用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12-02 08:57  打印此页  关闭

 
南宁日报  2010-11-30 10:33:13  罗旭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社会利益格局出现了新变化,一些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也随之凸显,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我国应急管理工作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服务应急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律师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优势

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由于律师是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接受过系统、完整的法律职业教育,具有法律服务专业、工作环境公正和独立、执业活动广泛等职业特性,承载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责任,起到预防、化解社会纠纷的协调作用。基于职业特点,律师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优势体现在:第一,律师能将法律理论指导、运用于实践;第二,对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既能从宏观把握,也熟悉行业规则;第三,对规则制定、平衡各方利益具有立法思维优势;第四,拥有谈判、居中协调、解决纠纷的丰富专业经验。律师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促成社会各方达成共识,避免当事人采取不理性、不合法的方式处理矛盾,从而预防和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律师在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各过程、各阶段中应发挥的作用

应急管理是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发生和善后四个发展阶段,应急管理可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过程。应急管理又是一个动态管理,包括预防、预警、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基于职业特点和优势,律师在四个过程和阶段,应发挥以下积极作用:第一,发挥“智囊团”作用。为政府提供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据,协助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方案;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参与事件的办理过程,正确指导群众运用法律法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第二,发挥“情报员”作用。律师处于纠纷处理的最前沿,能全面把握纠纷发展的动向,更好地收集突发事件的信息,在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汇总后,协助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供对突发事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争取一次消除隐患的机会。第三,发挥“调解员”作用。律师带头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通过介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以大局意识,参与调解,权衡把握利益的平衡,达到定纷止争,迅速平息突发事件的目的。第四,发挥“润滑剂”作用。协助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妥善解决,使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损害后果降低,使各方能更早地走出事件造成的影响。

三、实现“六个结合”,建立律师服务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律师应通过搭建“六个结合”的平台,建立律师服务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实现律师服务应急管理工作作用最大化。

第一,把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与律师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帮助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政府法律顾问是由熟悉行政、经济以及社会事务管理的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和学者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将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工作职责与服务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律师以担任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等形式,帮助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的非常状态下依法行政。

第二,把律师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与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工作结合起来,将应急预案的制作纳入规范化的渠道。以规范的方式将应急管理方法固定下来,形成预案,是目前应急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律师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特殊途径,将协助顾问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的制作作为律师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将应急预案的制作纳入规范化的渠道。

第三,把律师参与法制宣传与应急管理工作宣传推广结合起来,提高应急管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目前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高,群众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更显示出进行应急管理宣传的重要性。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时刻承担着正确宣传法律、依法解答咨询的工作职责。将应急管理宣传推广与律师承担的法制宣传工作职责相结合,必然会大大提高应急管理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把律师从事特殊案件汇报制度与应急管理信息汇总结合起来,保证热点问题的迅速反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对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具体行为的指导。其中的指导意见与应急管理信息汇报制度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能够保证党委、政府能尽快掌握突发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动向,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通过建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律师协会与应急管理工作部门的联动机制,保证律师反映的热点问题能迅速及时地向上汇报和反映,力争把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

第五,把调解处理民事、刑事法律纠纷与应急管理纠纷化解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热点、难点问题。律师的工作就是面对纠纷的处理,如何妥善处理后纠纷,不但是律师水平的体现,也是律师工作素质的体现。律师的工作职责,与应急管理纠纷化解的原则完全一致。这就要求进一步增强律师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无论是代理哪一方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耐心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合法方式表达自己的合法要求,防止因工作失误人为地引起群体性事件。

第六,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与应急事件处理后的群众救济工作结合起来。任何突发事件的处理,必然会影响各方的利益。在突发事件平息后,如何做好后续的纠纷化解和救济工作,对能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应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能,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救助。通过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群众能以零成本或低成本进入正常纠纷救济渠道,使其权益能切实得到保障。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将使弱势群体的权益真实地得到保障,使其不满情绪和心理困惑得以消除,避免形成脆弱及病态的心理破坏社会秩序,最终促进社会的稳定。(作者系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咨询委员会聘用专家、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