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6名青少年因迷恋网络游戏,模仿游戏中的暴力手段杀人抢劫,最终制造了一起血案。
2010年6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并执行命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主犯申志超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此前,其他5名同案犯已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12年不等的刑罚。
36小时拿下山东禹城“8·16”特大抢劫杀人案
郑春笋/文
血案惊天
2008年8月16日23时38分,禹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服务台的电话骤响。接报后,公安民警迅速集结赶赴案发现场:位于禹城市开拓路的阳光大酒店,这是一家沿街的个体饭店。先期赶到的“110”民警已将现场封锁,浓重的血腥气味让每一名在场人员感到窒息。酒店老板海龙倒在二楼走廊里,浑身是血,酒店服务员朱梅死在209房间内,二人均身中十余刀,系被锐器捅伤身体多处致大出血死亡。现场未发现明显的搏斗痕迹,应是在二人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遭杀戮。
报案人是酒店服务员袁华,据他回忆:当天傍晚时分,酒店老板海龙早早便在门前候客。可直至晚上8点只来了少量客人。正当海龙自叹“现在生意不好做”时,又来了6名年轻人。“老板,还有房间吗?”“有,楼上有单间。”老板海龙一看来了生意,高兴地起身迎客。服务员朱梅热情地引着6名客人进了209房间。
当晚10点多钟,209房间的6名客人仍在喝酒,海龙觉得不会再有客人入住酒店了,便留下厨师袁华和服务员朱梅,让其他人回宿舍休息。朱梅陪着6人在楼上喝酒,海龙和袁华在楼下大厅等着打烊。
大约在11时10分左右,袁华接到一位朋友的电话,他就到附近的话吧去回电话,11时30分左右,他回到酒店时,在一楼没有看见老板海龙,他认为老板可能在二楼房间里收拾东西,就在一楼的沙发上坐下等老板下来后再关门,可几分钟过后,仍不见老板下楼,他就上楼寻找,却发现老板海龙和服务员朱梅竟已被杀死,而在209房间喝酒的6个年轻男子已不见踪影。于是,惊恐万分的袁华慌忙拨打110报警。
通过现场勘查,民警发现死者的衣服口袋都被翻过,酒店吧台的抽屉有被撬的痕迹,通过询问死者家人,证实死者随身装有三四百元的零用钱,案发后,死者身上的钱已被拿走,酒店里没有丢失其他贵重的东西。据此,警方分析认为,此案激情杀人、抢劫杀人的可能性较大。
面对侦查员的询问,袁华仍惊恐不定,对当晚在209房间里的6名男子的体貌特征无法描述清楚,只记得年龄在20岁左右,其中有一人染着黄头发。
据此线索,民警连夜冒雨展开调查,并在走访中了解到在禹城“和谐家园”酒家打工的孟冬(因系未成年人,故此为化名)、申海兴近期与4名男子来往密切,案发后去向不明。同时,负责调查出租车的民警查明,当晚23时50分许,一辆小羚羊出租车曾在阳光大酒店附近的开拓路、建设路十字路口拉过6名年轻男子,经司机辨认,6人中有孟冬,并且还有一人染着黄头发,与报警人袁华的叙述一致。
至此,专案组确定当晚在209房间喝酒的6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联合擒凶
申海兴、孟冬二人已经潜逃,与其关系密切的另外四人身份一时难以确定。专案组决定围绕二人展开调查,尽快找到二人的下落实施抓捕。
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得到线索,确定申海兴、孟冬二人已分别逃往德州和潍坊两地,专案组立即派出警力兵分两路展开追捕。
8月17日20时30分,赶赴德州的公安民警在德城公安分局的大力配合下,查到申海兴与3名男子正在德城区罗庄中心街杨家旅馆入住,遂立即行动,将旅馆包围,在旅馆一房间内将申海兴、郑金鑫、孙明、魏吉明4人抓获,面对从天而降的民警,4名犯罪嫌疑人十分惊讶,低着头说:“真服了,这么快就找到我们了。”
8月18日11时30分,赶赴潍坊的另一组公安民警在潍坊火车站将孟冬、申志超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至此,“8·16”抢劫杀人案仅用36小时即告破。
正义审判
据了解,申志超、魏吉明、郑金鑫原来都在青岛一家工厂打工,由于年龄相仿、又是德州同乡,彼此间关系很好。三人都喜欢玩网络游戏,可几百元的工资根本不够,他们几乎每月都入不敷出。2008年8月,三人辞工回到德州。申志超、魏吉明、郑金鑫后来在德州市的网吧里结识了申海兴、孙明、孟冬3名同龄人。因爱好相投,6人由此合租了一间房,吃住都在一起。
年轻人的玩瘾特别大,他们有时在网吧一泡就是一夜,而6人中只有魏吉明有工作,其他5人都没有收入来源, 6人很快连上网的钱都没有了。“我们可以学网络游戏上的样子,凭‘本事’抢钱。”这点子一出,6人竟一拍即合。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6日下午,他们在租赁的宿舍内预谋抢劫,由于曾在阳光大酒店打工的孟冬等人说酒店每天都有生意,老板身上有钱,男服务员又少,申志超便提议抢劫阳光大酒店,并说“把饭店卷帘门一拉,把里面的人都杀死”,其他人都表示同意,并到街头买了三把匕首。
案发当天晚上8时许,6人来到阳光大酒店二楼209房间,点了四个菜、五瓶啤酒和几盒饮料,服务员朱梅为他们服务。
晚10时许,申志超看见其他客人都离开了,酒店只有老板海龙、服务员朱梅,便先后把同伙叫出房间进行了分工。
当晚11时许,在一楼盯守老板和厨师的申志超用手机振铃发出了行动的暗号,在二楼房间内的魏吉明、郑金鑫、申海兴便立即动手,采用餐巾纸堵嘴、用匕首捅腹割颈等手段,将朱梅杀死,抢劫其口袋内的现金300元和手机1部。后来,孙明以饭菜质量不好为由,将老板海龙唤到二楼,郑金鑫、申海兴、魏吉明、孙明等人又用啤酒瓶猛砸其头部、用匕首猛捅胸腹等手段将其杀死,抢劫吧台抽屉里的现金300元。后因到酒店外打电话的厨师袁华返回,6人伺机逃窜。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志超、申海兴、魏吉明、郑金鑫、孙明、孟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其中,申志超、郑金鑫、申海兴、魏吉明、孙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孟冬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未直接参与杀害两被害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申志超、申海兴死刑,被告人魏吉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郑金鑫、孙明无期徒刑,对5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孟冬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千元。
一审宣判后,申志超、申海兴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在终审判决中改判申海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其他5人的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复核,并裁定核准对主犯申志超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