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违法设定处罚法院不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二批4个指导性案例,行政案例和民事案例各2个。其中一起指导案例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据了解,这起案例为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因购进工业盐,鲁潍公司被苏州盐务局以未按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违反盐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为由,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维持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判定苏州盐务局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这不仅对工业盐管理,对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也有参照意义。
据悉,另外3起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为: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这位负责人表示,广大法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同类案件,审慎、公正用好自由裁量权,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