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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另类结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2-05-16 09:05  打印此页  关闭

    合作经营引发股权之争

  1995年,章刚从湖南来北京发展,先后开过夜总会、拍卖行,2001年又开始涉足餐饮业,成立北京满天下餐饮有限公司。正是这个餐饮公司,在给章刚带来丰厚回报的同时,也给他带来牢狱之灾。

  2005年6月份,章刚打算出让一部分股权,并商谈由李斌来收购北京满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经过协商,双方决定共同出资另行成立北京飞天餐饮有限公司,由新公司接手“满天下”餐馆。同年8月,新公司成立,对内来说,员工没有变动,经营模式也无变化,而对外,餐馆仍以“满天下”名义经营,外人都不知道餐馆的实际掌控者已经发生了变化。

  但是,双方仅合作半年之后,新公司突然不给章刚分利润了,而且章刚调查后发现,李斌背着他把工商注册资料上的公司股东进行了变更,股东成了李斌的弟弟和妹妹,这意味着餐馆和章刚没有关系了。愤怒之下,2006年3月25日,章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李斌擅自伪造签字并变更股东,他要求法院判决恢复自己执行董事及股东地位,并判令李斌赔偿损失500万元。

  然而,在民事案件尚未审结之时,李斌突然向警方报案,称章刚挪用公司巨额资金。随后,警方把章刚刑事拘留。

  刑事追责力压民事案件

  李斌为何说章刚挪用资金呢?据李斌报警,章刚利用职务之便指使财务总监张芳等挪用“飞天”公司的资金780万余元,用于归还其在2005年8月1日之前的债务支出,这780万余元主要用于支付2005年8月以前供货商的货款、房屋租金和物业费、水电费及广告租赁费等,其中,有章刚签字审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0918.41元。

  许昔龙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章刚时,章刚介绍说,餐饮业有“押二付一”的惯例,也就是说2005年六七月的供货款,一般在2005年8月才结算。因此,在6月份谈转让时,双方口头说好“满天下”的债务由“飞天”支付。李斌所指称的章刚挪用的公司资金,都用来偿还“满天下”所欠的供货款了。章刚后悔地说,当时没有书面写清楚,被李斌一方钻了空子。

  调取证据查到案件漏洞

  据章刚介绍,他是让财务总监张芳处理此事,每次还债也经过另一股东李斌的同意。后来李斌反悔了,不想替老公司还债,为此还专门对过账,要把替老公司还的债算作章刚欠他的债务。

  许昔龙走访了公司员工陈丽,陈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她说早在2005年11月24日的时候,她就受章刚之托与李斌一方的代表赵萍、许兰一起对账,并制作了一个《章刚欠飞天公司明细表》,其中表明2005年8、9、10、11月,章刚从“飞天”账上支出共计780万余元,陈丽将这个明细表提交给许昔龙。许昔龙认为,这一客观证据与章刚的说法相吻合,司法机关将这笔最后统计认定的“借款”认定成“挪用”了。

  此外,许昔龙拿到一份《应付汤原(圆)供应商原材料货款》的书面证据,该份书证载明有相当部分的支出是用于2005年8月1日前“满天下”的支出,书证上面同时盖有“满天下”、“飞天”的财务专用章,并有章刚的签字,也能印证章刚所说的餐饮业“押二付一”的惯例,而且新老公司一起在对外应付款的清单盖章,说明双方有共担债务之意。

  看守所里研讨是否认罪

  在许昔龙第二次去看守所会见时,章刚正在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原来,有办案人员对他做工作,说是只要他先还上780万,就能对他从轻处罚,因此,章刚有了向朋友借钱、先还上780万元的想法。

  章刚共委托了两名辩护律师,听了章刚的想法,另一辩护律师赞成还钱认罪,用好的认罪态度来争取轻判。而许昔龙则提出相反的观点,他分析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本案涉嫌挪用780万余元,如构成犯罪,要在3到10年间量刑,即使先“退赃”认罪,也只是在3年以上酌定从轻,但这么大的金额,能从轻到什么程度呢?

  许昔龙认为,此案本是民事债务纠纷,在客观证据能证明无罪的情况下,应该坚持无罪辩护。

  经过理性的探讨,两位律师和章刚达成一致意见,坚决作无罪辩护。

  庭上发问引出无罪证据

  检察官向法院提交了不少证据,其中包括公司财务总监张芳的证言。许昔龙向法院申请让张芳出庭接受讯问,获得法院准许。

  张芳出庭作证时,许昔龙问:“财务总监的职权是什么?”“监控核实公司的每一笔支出,并及时向老板章刚和李斌汇报。”

  “您的每一笔支出都会同时向章刚与李斌汇报吗?”“是的。”

  “经您支出的凭证中,有用于支付‘满天下’供货商的欠款吗?”“有。”

  “为什么用‘飞天’公司的钱来支付‘满天下’的债务?”“章刚让我这样做的,并说把账记清,这笔钱算他的。”

  “当您用‘飞天’的钱来还‘满天下’的债务时,李斌是什么态度?”“每次请示时,李斌都说让我做好账,还说这钱不是白借给章刚的。”

  许昔龙又陆续出示多份证据,结合刚才张芳的证词以说明双方是一场经济纠纷。

  在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章刚欠飞天公司明细表》没有明确认定章刚挪用公司资金是民事欠款行为,只是确定挪用的数额,并不能否定私自挪用的行为。

  而许昔龙则结合证据指出,780万元案款中,每笔支出都有总经理的签字,而且每转一笔款财务总监都请示过李斌,李斌让做好账,并说“这钱不是白借给章刚的”。而且李斌的妻子在公司监管,对每笔支出都清清楚楚。这说明李斌明知780多万营业款用于归还章刚以前的债务,当时并没有反对,还说不是“白借”的。在此情况下章刚不存在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只能是双方的民事纠纷。

  3万元发票成定案依据

  在证据面前,法院不能认定章刚用780万元还债的行为是刑事犯罪。但是,章刚曾签字为公司一些员工报销过发票,而有些员工拿的发票是8月份以前的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这笔款项有3万元。而法院以这3万元来定罪,说这些款项并非偿还货款,也未经李斌同意,因此是挪用资金。据此,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章刚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章刚在宣判时已被关押1年6个月,所以“实报实销”,当庭释放了。

  有意思的是,一审宣判后,章刚不服上诉,检察院也不服而提起抗诉。章刚上诉的理由集中于这是股东间的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本案指控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没有问题,一审法院属于错判。但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仍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中当事人及单位为化名)

  
  律师心语

  办案岂能有另类结局

  “法院将签过字的3万余元认定为挪用,而实际上,这3万元与其他没签过字的780万元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涉及章刚的旧债务,算私自挪用的话,应该全是,而法院刻意把这3万元分出来,其实是为了一个实报实销的刑罚。如此一来,公安机关抓人没有错,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也没有问题,而法院这样做对被告人来说也看似给了一个‘实惠’,宣判完就给放了。”许昔龙说,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的一种现实。

  许昔龙说,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案件的结局往往有这几种:一是明确作出无罪判决;二是检察院审查后不认为是犯罪,作不起诉决定,或撤回起诉;三是如本案的实报实销。实践中,很少看到无罪判决,此案的“实报实销”可以说是无罪的另类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