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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9-07-03 16:46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所注册执业的专、兼职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切实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聘请人应当向本所提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申请。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单位性质、业务范围、经营状况等。
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第七条  本所根据聘方提出的申请,对聘方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做出应聘或不予应聘的答复。
    第八条  经调查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本所即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应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中止、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专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  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当根据实际条件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聘方单位大小、法律事务多少及律师工作量、政治、业务素质安排一至三名律师担任聘方单位法律顾问,尽量做到人尽其材。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聘方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具体收费方式由双方在聘应合同中约定,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业务活动方面的重大决策及专项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根据。
    2、应聘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业务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必要时,在聘方提供充分的资料后协助草拟上述法律事务文件和规章制度。
    3、参与聘方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4、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5、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式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6、接受聘方委托代理聘方参加诉讼、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
    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 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顾问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1、首先与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取得联系。
    2、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4、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 以函电方式解答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2、 以面谈方式解答简单的法律咨询;
    3、以现场工作方式为重大问题决策、项目谈判等提供法律服务;
    4、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第二十条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对于聘方涉及到的专业性的法律事务,  经聘方同意,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遇有重大疑难法律事务,顾问律师应当提请律师事务所集体研究讨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合同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聘方继续聘请时,另行签订聘应合同;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除。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