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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入刑的三重意义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0-08-18 10:36  打印此页  关闭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已经启动,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8月17日《成都日报》)。此举可谓意义重大。

  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据报道,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其中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尽管公安部门不断治理,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设立“危险驾驶罪”,可谓大势所趋。

  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设立“危险驾驶罪”有利于肇事伤人的处罚公正。去年的张明宝酒驾案和胡斌飙车案同属“危险驾驶”行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评判依据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发生。

  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